关于印发宿迁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的通知
(宿农规〔2024〕1号)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局各有关处室(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苏农规〔2022〕8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机械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苏农规〔2023〕9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渔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苏农规〔2023〕11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苏农规〔2023〕12 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我局在省厅裁量权基准的基础上对部分条款进行了细化,并增补了部分业务领域和我市地方性法规涉及处罚事项的裁量权基准,形成《宿迁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基准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6月30日。2023年3月14日公布的《宿迁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宿农规〔2023〕1号)同时废止。
宿迁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4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