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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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主要负责人政策解读】市农业农村局局长王占武就《宿迁市农业设施确权登记和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答记者问
索引号 014319784/2021-00286 分类 政策解读   其他    其他
发布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 公开日期 2021-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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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政策解读】市农业农村局局长王占武就《宿迁市农业设施确权登记和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答记者问

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完善农村产权制度,拓宽农村各类经营主体融资渠道近期,宿迁市农业农村局人民银行宿迁市中心支行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宿迁市农业设施确权登记和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记者就此采访了市农业农村局局长王占武。

问:能否简要介绍一下农业设施确权登记和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

答:该《办法》一共包括634条具体内容。

第一章总则。主要阐述农业设施抵押贷款意义、依据、内涵、范围以及原则等内容。《办法》规定,所有权登记实行自愿申请、严格审查、据实登记、设施与用地一致的原则。农业设施抵押贷款遵循合理支持、利率优惠、一次授信、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循环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主要明确农业设施确权颁证登记部门、登记办理条件、初始登记内容、登记程序、登记证使用期限、变更登记以及登记证失效等方面的管理规范。《办法》规定,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设施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与督促,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是农业设施所有权的登记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章贷款条件。主要规定农业设施抵押贷款用途,对贷款申请条件、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贷款利率以及还款方式等方面进行了明确。提出对银行机构发放农业设施抵押贷款优先给予再贷款再贴现资金支持。

第四章抵押登记。明确申请抵押登记、核发抵押登记书、变更抵押登记、续期抵押登记、注销抵押登记、登记公示等七个方面内容。

第五章风险防范与贷后管理。强化风险防范,支持市县(区)财政风险补偿资金池合作金融机构将农业设施列入抵押物范围,推动农业设施抵押贷款在“苏农担”等风险补偿资金池中的综合运用,加强贷后管理,规范抵押物处置,增强风险防控能力。

第六章附则。明确在贷款合同约定利率以外不得另外或变相增加其他借款费用。

问:开展农业设施抵押贷款对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有哪些利好?

答:农业投资主要来源于农业经营主体,资金不足一直是农业发展面临的主要困境,表现在固定资产等长期投资不足,短期流动资金缺乏。近年来,宿迁市不断加大金融助力乡村振兴力度,但融资难、融资贵仍没有破题。办法推行后,凡是从事设施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农业经营主体,都可以将生产经营过程中建设的作物栽培设施、规模化养殖场的畜禽舍、现代渔业设施以及农产品质量监测房、冷库等附属配套设施申请确权登记,向宿迁农发行、农业银行、邮储银行、江苏银行、民丰银行、各地农商行等银行申请抵押贷款。

问:农户怎样申请办理?

答:有需要的农业经营主体,可以按照以下个步骤申请办理,一是申请办理所有权登记。农业经营主体向所在地村委会申报材料,经乡镇审核、县级复核、公示后核发所有权登记证。二是申请贷款。农户向银行提交贷款申请,综合考虑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经营能力、还款能力、农业设施评估价值等因素,确定贷款额度,签订贷款合同。三是抵押登记。贷款合同签订后,到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同时到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进行登记公示。抵押登记完成后,所申请的银行即可放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