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宿迁经开区、市湖滨新区、市洋河新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为切实加强兽用抗菌药综合治理,有效遏制动物源细菌耐药、整治兽药残留超标,全面提升畜禽绿色健康养殖水平,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按照《江苏省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5年)》要求,我局制定了《宿迁市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年)》,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宿迁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宿迁市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实施方案
(2022-2025年)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农业农村厅《江苏省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5年)》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行动目标
以生猪、蛋禽、肉鸡、肉鸭、奶牛、肉牛、肉羊等畜禽品种为重点,稳步推进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以下简称“减抗”),切实提高畜禽养殖环节兽用抗菌药安全、规范、科学使用的能力和水平,确保肉蛋奶等畜禽产品的兽药残留监督抽检合格率稳定保持在98%以上,动物源细菌耐药趋势得到有效遏制。
到2025年末,50%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实施养殖减抗行动,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兽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做到规范科学用药,全面落实兽用处方药制度、兽药休药期制度和“兽药规范使用”承诺制度。
二、行动任务
(一)强化兽用抗菌药全链条监管
1.加强兽用抗菌药生产经营监管。严格实施《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严禁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制售促生长类抗菌药物饲料添加剂。加大兽用抗菌药质量监督抽检力度,实施“检打联动”,严查隐性添加禁用成分或其他成分。严格落实兽药二维码追溯制度,确保兽药产品全部赋码上市,兽药生产经营企业产品入库、出库追溯数据全部准确上传至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加强原料药管理,防止非法流入养殖环节。强化兽药网络销售平台监督,严厉打击通过互联网违法销售假劣兽药行为。通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飞行检查等加强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监管。
2.加强兽用抗菌药使用监管。加强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监管,组织开展非法添加药物及违禁物质专项监测,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养殖场(户)用药监管,除允许在商品饲料中使用的抗球虫类和中药类药物以外,严禁在自配料中添加其他任何兽药。压实养殖场(户)规范用药主体责任,督促指导养殖场(户)建立完善兽药采购、存储、使用等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兽药使用记录制度、兽用处方药制度、兽药休药期制度等安全使用规定,准确真实记录兽药使用情况,严禁超范围、超剂量用药。创新兽药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实施养殖场(户)“兽药规范使用”承诺制,将其作为自主开具食用农产品达标合格证的重要依据。在养殖场(户)出售畜禽及其产品时,有关部门要按照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等规定,对用药记录等养殖档案进行查验核对。加大惩戒力度,对违规用药行为依法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立案查处。
(二)加强兽用抗菌药使用风险控制
1.实施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年度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加大检测力度,及时掌握风险因子,控制残留风险;各地根据自身条件,针对重点养殖畜种开展兽药残留风险监测,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
2.开展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年度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组织开展耐药性监测,提升耐药性风险管控能力。
(三)支持兽用抗菌药替代产品应用
1.促进兽用中药产业健康发展。鼓励支持兽用中药生产企业积极研发新型中兽药,将兽用中药生产企业纳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支持范围,享受农产品加工相关支持政策。
2.遴选推广替代产品。组织教学科研单位、减抗达标养殖场(户)等,开展安全高效低残留兽用抗菌药替代产品筛选评价工作,引导养殖场(户)正确选用替代产品。支持绿色养殖技术推广和产品研发,鼓励各地统筹基层动物防疫补助经费等相关项目资金,对推广使用兽用中药等替代产品力度大、成效好的养殖场(户)给予奖励。
(四)加强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技术指导服务
1.强化从业人员宣传教育。强化养殖主体、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人员培训教育,将兽用抗菌药减量使用相关技术规范纳入高素质农民培育项目课程体系,并作为乡村兽医、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培训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各种媒体,科普宣传规范用药知识、轮换用药原则、精准用药方法等,提高从业人员规范用药意识和水平。
2.开展技术服务。实施“科学使用兽用抗菌药”公益接力行动,发挥行业协会以及相关行业组织作用,组织引导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和养殖龙头企业,以公司带农户方式,邀请专家进村入户进行现场技术指导,逐场逐户推广普及科学用药知识和技术,力争“十四五”末实现对规模养殖场(户)技术指导服务全覆盖。
(五)构建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激励机制
1.开展养殖场(户)减抗成效评价。各地按照江苏省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养殖场(户)减抗效果评价打分表(附件2)和江苏省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养殖场(户)减抗效果评价材料要求(附件3),组织开展辖区内养殖场(户)减抗成效评价工作,并将减抗达标养殖场(户)名单报市农业农村局。减抗达标将作为创建省级畜牧生态健康养殖示范场的重要参考。
2.推广养殖减抗典型模式。各地要及时总结提炼不同畜禽品种养殖减抗经验做法,遴选一批养殖场(户)减抗典型案例,以多种方式宣传推介,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3.开展养殖减抗先进县评选。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按照本方案要求,整县、整乡(镇)开展减抗工作,并对推进工作较好、完成质量较高的地方或养殖场(户),给予适当奖励。减抗工作已纳入国务院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并列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重要指标。
三、组织实施
(一)任务分工。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处牵头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减抗行动,宣传推介减抗经验做法,加强饲料生产经营使用监管,将减抗达标作为创建省级畜牧生态健康养殖示范场的重要参考;市畜牧兽医站加强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指导,加强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指导;市畜产品质检中心加强减抗养殖场兽药残留和细菌耐药性等抽样监测。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辖区内参加减抗行动养殖场(户)报名、审核,公布参加减抗行动养殖场(户)名单,开展技术培训指导,加强实施过程监管,组织开展减抗效果初评并向市级推荐参加达标评价养殖场(户)名单。
(二)进度安排
1.部署启动。各县(区)1月底前完成辖区内规模养殖场(户)数调查摸底,以规模养殖场(户)为单元建立台账,明确具体责任人、联络人。
2.减抗实施。2022年起,每年2月底前,各地完成本辖区参加减抗行动工作的养殖场(户)报名、审核工作,确定当年度参加减抗行动工作的养殖场(户)名单,组织开展宣传培训和技术指导等工作。
2022年,辖区内15%以上规模养殖场(户)实施减抗行动;
2023年,辖区内30%以上规模养殖场(户)实施减抗行动;
2024年,辖区内40%以上规模养殖场(户)实施减抗行动;
2025年,辖区内50%以上规模养殖场(户)实施减抗行动。
3.达标评价。各地于减抗行动实施次年3月底前完成上年度参加减抗行动企业达标评价工作,评价达标的养殖场(户)名单报市农业农村局。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把开展减抗行动摆在重要位置,成立减抗行动工作小组并组建技术专家组,统筹推进各项政策措施落实落地。参加单位要高度重视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管理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地于每年11月底前将畜禽养殖减抗工作实施进展情况报市农业农村局。
(二)强化政策支持。各地要积极争取发展改革、财政、科技等部门支持,在涉农项目申请等方面,对减抗达标养殖场(户)给予政策倾斜。激发养殖主体自愿开展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工作的积极性,促进重点县域、养殖集团整体开展减量化工作。
(三)强化技术支撑。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有关教学科研单位技术优势,为畜禽养殖减抗行动提供专业指导,承担兽用抗菌药耐药性风险评估任务,提供风险管理和政策建议。加强抗菌药物替代研发、细菌耐药机制研究、耐药检测方法与标准研究等工作。成立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专家指导组,重点开展技术咨询、现场指导、监测跟踪、评估论证、效果评价等工作。
(四)强化监督管理。对发布的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达标养殖场(户),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各地每年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达标评定标准,发现提供虚假资料、样品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出现因使用兽用抗菌药引发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事件的,撤销其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达标养殖场称号。
附件:1.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指导原则
2.江苏省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效果评价方法和标准
3.江苏省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养殖场(户)减抗效果评价打分表
4.江苏省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养殖场(户)减抗效果评价材料要求
附件1
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指导原则
养殖场(户)应根据畜禽养殖环节动物疫病发生流行特点和预防、诊断、治疗的实际需要,树立健康养殖、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理念,从“养、防、规、慎、替”五个方面,建立完善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控措施、狠抓落实落地,提高饲养管理和生物安全防护水平,推动实现本场(户)养殖减抗目标。
一是“养”,即精准把好养殖管理“三个关口”。把好饲养模式关,明确不同畜禽品种的饲养方式,精细管理饲养环境条件;把好种源关,有条件的应选取优良品种和品牌厂家的畜禽,要按批次严格检查检测苗种健康状况,防止携带垂直传播的病原微生物;把好营养关,根据畜禽不同阶段的营养需求,制定科学合理的饲料配方,保证营养充足均衡,实现提高畜禽个体抵抗力和群体健康水平的目的。
二是“防”,即全面防范动物疫病发生传播风险。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牢固树立生物安全理念,着力改善养殖场所物理隔离、消毒设施等动物防疫条件,严格执行生物安全防护制度和措施,按计划积极实施疫病免疫和消杀灭源,从源头减少病毒性、细菌性等动物疫病影响。
三是“规”,即严格规范使用兽用抗菌药。严格执行兽药安全使用各项规定,严禁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停用兽药、人用药品、假劣兽药;严格执行兽用处方药、休药期等制度,按照兽药标签说明书标注事项,对症治疗、用法正确、用量准确,实现“用好药”。
四是“慎”,即科学审慎使用兽用抗菌药。高度重视细菌耐药问题,清楚掌握兽用抗菌药类别,坚持审慎用药、分级分类用药原则,根据执业兽医治疗意见、药敏试验检测结果等,精准选择敏感性强、效果好的兽用抗菌药产品;谨慎联合使用抗菌药,能用一种抗菌药治疗绝不同时使用多种抗菌药;分类分级选择用药品种,能用一般级别抗菌药治疗绝不使用更高级别抗菌药,能用窄谱抗菌药就不用广谱抗菌药;增加动物个体精准治疗用药,减少动物群体预防治疗用药,实现“少用药”。
五是“替”,即积极应用兽用抗菌药替代产品。以高效、休药期短、低残留的兽药品种,逐步替代低效、休药期长、易残留的兽药品种。根据养殖管理和防疫实际,推广应用兽用中药、微生态制剂等无残留的绿色兽药,替代部分兽用抗菌药品种,并逐步提高使用比例,实现畜禽产品生态绿色。
附件2
江苏省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效果评价方法和标准
一、评价主要内容和方法
(一)主要内容
1. 养殖场(户)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兽医人员或兽医技术服务及其技术水平、药品储存条件、消毒及环境卫生条件、粪污处理等。
2. 养殖场(户)应建立基本的管理制度,包括生物安全保障、兽药供应商评估、兽药库存管理、兽医诊断用药管理、记录管理、消毒和环境卫生管理、防疫和免疫管理、无害化处理等。
3. 养殖场(户)应建立完善的兽药使用记录,并妥善保存。
4. 按单位畜禽产品产出计算,抗菌药的使用量应控制在一定水平,减抗行动实施前后同期环比应有所减少。
(二)评价方法
养殖场(户)减抗行动评价方法,包括现场检查和材料审查。用药记录不完整、不准确或不一致而无法形成评价结论的,暂不做出评价。
1. 现场检查
查看养殖场(户)环境卫生、消毒、库房及饲料配制间、药房、兽医室、畜禽舍、粪污处理等情况。
2. 材料审查
审查减抗行动实施及验收申报材料、养殖场(户)制度、记录、档案等。
二、减抗行动实施效果评价标准
养殖场(户)减抗行动实施效果评价标准,包括四个方面30项条款。经检查、赋分和评价,总分不低于80分的,推荐为“达标”;低于80分的,暂不做推荐。
(一)养殖场(户)基本条件(共25分)
1.1 兽医人员及兽医技术服务(占10分)
1.1.1 兽医人员配备或兽医技术服务保障情况。(3~5分)
基本要求:养殖场(户)一般应配备执业兽医或专业兽医人员,或应有其他稳定、可靠的兽医技术服务可用。
1.1.2 兽医人员应具有相当的诊疗能力。(2~3分)
基本要求:兽医人员应具备依据动物行为表现、发病症状、临床检查和必要的病理剖检等做出初步诊断能力。
1.1.3 兽医人员把握抗菌药使用的水平和能力。(不超过2分)
基本要求:兽医人员能依据动物发病状况、用药指征和药物敏感性结果合理选择抗菌药并制定用药方案。
1.2 兽医诊疗条件(占7分)
1.2.1 具备兽医诊疗场所及必要的兽医诊疗设施设备。(不超过2分)
基本要求:养殖场(户)一般应设有兽医人员办公及诊疗、化验的场所,应配备与开展一般诊疗、化验工作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1.2.2 具备一定诊疗、化验工作能力。(不超过3分)
基本要求:应能够开展常规的临床检验、生化检验和必要的血清学检验工作。
1.2.3 具备必要的病理学诊断和药敏试验能力或相关技术服务。(不超过2分)
基本要求:应能够开展病理学诊断、抗菌药敏感性试验,包括社会化技术服务,并能将相关试验结果用于指导选择用药。
1.3 兽药储存条件(占2分)
应具备必要的药物储存场所,能满足药物的储存条件。(不超过2分)
基本要求:一般应设有温度可控的、独立的药房(或与库房一体)及冰柜等设施,以保证储存药品的质量。
1.4 生物安全保障(占6分)
1.4.1 养殖场(户)选址与内部区划隔离应科学合理,能对畜禽舍环境进行控制。(不超过3分)
基本要求:养殖场(户)与交通干线、居民区、屠宰场及其他养殖场(户)有一定距离;场区内净道与污道无交叉;能有效控制畜禽舍环境。
1.4.2 具备可靠的消毒设施。(不超过2分)
基本要求:车辆、人员通道,生产区入口,畜禽舍入口等关键位置均应设有消毒设施。
1.4.3 有可靠的粪污及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不超过1分)
基本要求:应有行之有效的粪污清理设施,能保证畜舍及场区整洁;有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设施。
(二)养殖场(户)基本制度(共15分)
2.1 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占3分)
基本要求:应有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基本内容包括车辆、人员、物料进出管理,动物引进,消毒管理,环境卫生,饲养员管理,免疫计划落实,病死动物剖检及无害化处理等。
2.2 兽药供应商评估制度(占2分)
基本要求:应有兽药供应商评估制度;基本内容包括不同供应商产品质量、疗效、性价比及不良反应等的评价。
2.3 兽药出入库管理制度(占2分)
基本要求:应有兽药出入库管理制度;基本内容包括出入库登记、分别按流水和品种建账、凭单出入库及凭证存档、定期盘库、盘存账物平衡、上传二维码、抗菌药专账管理等。
2.4 兽医诊断与用药制度(占3分)
基本要求:应有兽医诊断与用药制度;基本内容包括兽医岗位职责、兽医工作规范、国家制度落实(禁用药管理、处方药管理、兽医处方管理、休药期管理)以及规范用药相关内容。
2.5 记录制度(占3分)
基本要求:应有记录制度;基本内容至少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明确应建立记录的岗位、环节、事件,二是保证记录准确性和真实性,要求做到可查找、可统计、可追溯,三是记录管理,如责任人签名、存档时间等。
2.6 其他制度(占2分)
基本要求:除上述制度外,还应其他配套的制度,如卫生制度、免疫接种制度、饲料及饲料加工、档案管理等。
(三)相关记录(共30分)
3.1 兽用抗菌药出入库记录(占6分)
基本要求:评价时段内,所有兽用抗菌药的购入、领用及库存,均应有完整的记录(2分);记录内容应包括兽药通用名称、含量规格、数量、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生产企业名称等(2分);应做到账物平衡(2分)。
3.2 兽医诊疗记录(占10分)
基本要求:评价时段内,治疗性用药均应有完整的兽医诊疗记录(4分);记录内容主要包括动物疾病症状、检查、诊断、用药及转归情况(2分);病死动物或典型病例剖检记录,包括大体剖检和必要的病理解剖学检查(2分);药物敏感性试验记录(1分);抗菌药的使用应有兽医处方记录,包括用药对象及其数量、诊断结果、兽药名称、剂量、疗程和必要的休药期提示(1分)。
3.3 用药记录(占10分)
基本要求:应有完整的用药记录,重点是兽用抗菌药(5分);用药记录应详实,应具体到品种、规格、使用量和用药次数,且与兽医处方、药房用药记录一致(5分)。
3.4 其他记录(占4分)
基本要求:其他相关记录,如环境卫生、消毒、人员及车辆出入、疫苗接种等等,各项管理制度能得到有效的落实。
(四)减抗行动实施效果(共30分)
4.1 单位畜禽产品抗菌药的使用量(以下简称单位产品用药量)应控制在规定水平。(占15分)
基本要求:按每生产1吨畜禽产品(毛重)抗菌药的使用量计算,应分别控制在禽蛋100 g,肉鸡、肉鸭100 g(生长期不超过60天)或120 g (生长期超过60天),其它禽种参考肉鸡、肉鸭,生猪150 g,肉羊、肉牛100 g,牛奶50 g以内。
4.2 减抗行动实施前后环比,单位产品用药量应有所降低。(占5分)
基本要求:如果单位产品用药量达到4.1款下的要求,该款均赋满分5分;否则,如果单位产品用药量达不到相关要求,根据减抗行动实施前后环比降低的幅度适当赋分。
4.3养殖场(户)积极开展减抗行动实施,主动制定减抗行动方案,并定期开展自查自评。(占10分)
4.3.1 制定三年减抗方案并积极组织实施。(不超过3分)
基本要求:制定三年减抗方案并能够积极组织实施,定期开展自查和自我评价。
4.3.2 减抗行动实施前后养殖效益的对比。(不超过3分)
基本要求:对减抗行动实施前后一定时段内(各12个月以上),养殖场(户)死淘率、主要疾病的发病率、用药成本等情况进行比较分析。
4.3.3减抗经验及具体措施的总结。(不超过4分)
基本要求:中药产品、免疫增强剂或其他替代产品或措施实施情况;对于自繁自养以及出售仔、雏的养殖场(户),应提供种畜禽养殖及仔雏产出数量、兽用抗菌药使用情况的分析总结报告。
三、单位畜禽产品抗菌药使用量的计算方法
(一)兽用抗菌药使用量的计算
首先核实考察年度内养殖记录、兽医诊疗记录中反映的抗菌药使用品种、用量与进出库记录反映情况的一致性。
在养殖记录、兽医诊疗记录和进出库记录抗菌药使用信息一致的前提下,汇总考察年度内兽用抗菌药的总用量(按制剂规格折合成原料药使用量),并按如下格式列表计算。
品种名称 |
规格 |
制剂用量 |
折合原料量/kg |
例1:盐酸林可霉素乳房注入剂(泌乳期) |
按林可霉素计,支(7.0g:0.35g) |
2400支 |
0.84 |
例2:硫酸双氢链霉素注射液 |
10ml:2.5g |
36800ml |
9.20 |
…… |
|
|
|
汇总 |
/ |
/ |
10.04 |
(二)单位畜禽产品抗菌药使用量的计算方法
不同动物因养殖规律的不同,因而采用有区别的计算方法。原则上不计入种畜禽及哺乳或育雏阶段使用兽用抗菌药的数量。
1. 生猪、肉鸡、肉鸭和肉羊
原则上按养殖批计算。考察年度内出栏批次在3批以上的(含3批),至少以3批数据计算;出栏批次不足3批的,以实际出栏批次数据计算。考察期限为自入栏至出栏;年度内没有发生出栏的养殖场(户),不参与评价。
单位产品用药量 = (批抗菌药使用总量(g)/批出栏量(t))
2. 奶牛、肉牛和蛋禽
原则上按考察年度内整场兽用抗菌药使用量与总产出(毛重)计算。对于自繁自养或出售部分雏、仔、犊的养殖场(户),应扣除种畜禽及育雏、哺乳阶段的用药量。
单位产品用药量 = 抗菌药使用总量(g)/总产奶量(或总出栏量、总产蛋量,t)
附件3
江苏省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养殖场(户)减抗效果评价打分表
序号 |
评价条款 |
基本要求 |
打分标准 |
分值 |
评分 |
||
1 |
养殖场(户)基本条件(共25分) |
兽医人员及兽医技术服务(占10分) |
兽医人员配备或兽医技术服务保障情况 (不超过5分) |
养殖场(户)一般应配备执业兽医或中专以上兽医专业人员,或应有其他稳定、可靠的兽医技术服务 |
有兽医技术服务(包括社会化服务)能保证养殖场(户)的动物诊疗需求 |
4 |
|
有专职兽医人员,且数量和资质能满足需求 |
1 |
|
|||||
兽医人员应具有相当的诊疗能力(不超过3分) |
兽医人员应具备依据动物行为表现、发病症状、临床检查和必要的病理剖检等做出初步诊断能力 |
兽医人员能够及时观察到畜群异常,并做出初步判断 |
1 |
|
|||
兽医人员可依据动物症状、剖检等做出准确的诊断判断 |
2 |
|
|||||
兽医人员合理使用抗菌药的水平和能力(不超过2分) |
兽医人员能依据动物发病状况、用药指征和药物敏感性结果合理选择抗菌药并制定用药方案 |
兽医人员能依据动物发病状况、用药指征选择抗菌药并制定用药方案 |
1 |
|
|||
兽医人员能运用药物敏感性测试结果合理选择抗菌药并制定用药方案 |
1 |
|
|||||
1 |
养殖场(户)基本条件(共25分) |
兽医诊疗条件(占7分) |
具备兽医诊疗场所及必要的兽医诊疗设施设备(不超过2分) |
养殖场(户)一般应设有兽医人员办公及诊疗、化验的场所,应配备与开展一般诊疗、化验工作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
有兽医人员办公及诊疗、化验的场所 |
1 |
|
已配备开展诊疗、化验工作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
1 |
|
|||||
具备一定诊疗、化验工作能力(不超过3分) |
能够开展常规的临床检验、生化检验和必要的血清学检验工作 |
能够开展临床检验工作 |
0.5 |
|
|||
能够开展生化检验工作 |
1 |
|
|||||
能够开展必要的血清学检验工作 |
1.5 |
|
|||||
具备必要的病理学诊断和药敏试验能力或相关技术服务(不超过2分) |
能够开展病理学诊断、抗菌药敏感性试验,包括社会化技术服务,并能将相关试验结果用于指导选择用药 |
具备病理学诊断能力并能开展相关工作 |
1 |
|
|||
具备运用细菌分离和抗菌药敏感性试验结果指导选择用药的能力 |
1 |
|
|||||
兽药储存条件(占2分) |
应具备必要的药物储存场所(不超过2分) |
一般应设有温度可控的、独立的药房(或与库房一体)及冰柜等设施,以保证储存药品的质量 |
具备符合规定的药房、冰箱、冰柜等药品贮存场所 |
1 |
|
||
能满足药品贮存的温控、遮光等条件基本要求 |
1 |
|
|||||
1 |
养殖场(户)基本条件(共25分) |
生物安全保障(占6分) |
养殖场(户)选址与内部区划的隔离和畜禽舍环境的控制(不超过3分) |
养殖场(户)与交通干线、居民区、屠宰场及其他养殖场(户)有一定距离;场区内净道与污道无交叉;能有效控制畜禽舍环境 |
养殖场(户)与交通干线、居民区、屠宰场及其他养殖场(户)均有一定距离 |
1 |
|
净道与污道无交叉 |
1 |
|
|||||
畜禽舍环境清洁 |
1 |
|
|||||
具备可靠的消毒设施情况(不超过2分) |
车辆、人员通道,生产区入口,畜禽舍入口等关键位置均应设有消毒设施 |
车辆、人员通道,生产区入口等位置均设有消毒设施 |
1 |
|
|||
畜禽舍入口位置设有消毒设施 |
1 |
|
|||||
有可靠的粪污及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不超过1分) |
应有行之有效的粪污清理设施,能保证畜舍及场区整洁;有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设施或渠道 |
具备有效的粪污清理设施和制度 |
0.5 |
|
|||
具备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设施或渠道 |
0.5 |
|
|||||
2 |
养殖场(户)基本制度(共15分) |
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占3分) |
应有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车辆、人员、物料进出管理,动物引进,消毒管理,环境卫生,饲养员管理,免疫计划落实,病死动物剖检及无害化处理等 |
有整套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内容应包括人员、物料进出管理,动物引进,消毒管理,环境卫生,饲养员管理,免疫计划落实,病死动物剖检及无害化处理;如有内容不齐全或不合理,每涉及1项扣减1分,最低0分 |
3 |
|
|
兽药供应商评估制度(占2分) |
应有兽药供应商评估制度,基本内容包括不同供应商产品质量、疗效、性价比及不良反应等的评价 |
有兽药供应商评价制度 |
1 |
|
|||
评价制度内容科学合理 |
1 |
|
|||||
2 |
养殖场(户)基本制度(共15分) |
兽药出入库管理制度(占2分) |
应有兽药出入库管理制度,基本内容包括出入库登记、分别按流水和品种建账、凭单出入库及凭证存档、定期盘库、盘存账物平衡、上传二维码、抗菌药专账管理等 |
有出入库管理制度 |
1 |
|
|
管理制度科学合理、内容完整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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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医诊断与用药制度(占3分) |
应有兽医诊断与用药制度,基本内容包括兽医岗位职责、兽医工作规范、国家制度落实(禁用药管理、处方药管理、兽医处方管理、休药期管理)以及规范用药相关内容 |
有兽医诊断与用药制度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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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医诊断与用药制度科学合理、内容完整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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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制度(占3分) |
应有记录制度,基本内容至少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明确应建立记录的岗位、环节、事件,二是保证记录准确性和真实性,要求做到可查找、可统计、可追溯,三是记录管理,如责任人签名、存档时间等 |
有记录制度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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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制度科学合理、内容完整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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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制度(占2分) |
除上述制度外,还应有其他配套的制度,如卫生制度、免疫接种制度、饲料及饲料加工、档案管理等 |
配套制度应完善合理,每缺少1项扣减1分,最低0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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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相关记录(共30分) |
兽用抗菌药出入库记录(占6分) |
有抗菌药物的购入、领用、库存等一系列记录(不超过2分) |
所有兽用抗菌药的购入、领用及库存,均应有完整的记录 |
有兽用抗菌药购入、领用、库存等方面的记录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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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记录内容完整(不超过2分) |
记录内容应包括兽药通用名称、含量规格、数量、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生产企业名称等 |
记录内容完整、涵盖兽药通用名称、含量规格、数量、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生产企业名称等方面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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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内容准确一致、可追溯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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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相关记录(共30分) |
兽用抗菌药出入库记录(占6分) |
记录账物平衡(不超过2分) |
要做到账物平衡 |
账物平衡,购买记录、出入库记录相互对应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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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医诊疗记录(占10分) |
兽医诊疗记录(不超过4分) |
治疗性用药均应有完整的兽医诊疗记录 |
有细致的兽医诊疗记录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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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医诊疗记录应完整,并与用药记录内容一致;每发现缺少1项扣减1分,最低0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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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疗记录内容(不超过2分) |
记录内容至少包括动物疾病症状、检查、诊断、用药及转归情况 |
记录包括基本要求全部内容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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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准确一致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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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解剖记录(不超过2分) |
应有病死动物或典型病例剖检记录,包括大体剖检和必要的病理解剖学检查 |
有病死或典型病例动物解剖记录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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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必要的病理解剖学检查记录(包括委托)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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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敏感性试验记录(不超过1分) |
应有药物敏感性试验记录 |
有药物敏感性试验记录(包括委托)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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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医处方记录(不超过1分) |
抗菌药的使用应有兽医处方记录,包括用药对象及其数量、诊断结果、兽药名称、剂量、疗程和必要的休药期提示 |
每次抗菌药使用均有兽医处方记录,内容包括用药对象及其数量、诊断结果、兽药名称、剂量、疗程和必要的休药期提示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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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药记录(占10分) |
完整的用药记录(不超过5分) |
用药记录完整,特别是兽用抗菌药 |
有兽用抗菌药使用记录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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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用抗菌药使用记录完整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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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相关记录(共30分) |
用药记录(占10分) |
用药记录内容(不超过5分) |
用药记录内容应详实,应具体到品种、规格、使用量和用药次数,且与兽医诊疗、处方、药房用药记录一致 |
用药记录内容详实完整,包括品种、规格、使用量和用药次数等信息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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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药记录内容与兽医诊疗、处方、药房用药等相应记录一致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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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记录(占4分) |
其他相关记录(不超过4分) |
包括环境卫生、消毒、人员及车辆出入、疫苗接种等记录,各项管理制度能得到有效的落实 |
环境卫生、消毒、人员及车辆出入、疫苗接种等相关记录完整,与管理制度一致;每缺少1项记录内容扣减1分,最低0分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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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减抗行动效果(共30分) |
单位畜禽产品抗菌药使用量(以下简称单位产品用药量)(占15分) |
单位产品用药量规定水平(不超过15分) |
按每生产1吨畜禽产品(毛重)抗菌药的使用量计算,应分别控制在禽蛋100 g,肉鸡、肉鸭100 g(生长期不超过60天)或120 g (生长期超过60天),其他禽种参考肉鸡、肉鸭;生猪150 g,肉羊、肉牛100 g,牛奶50 g以内 |
提交兽用抗菌药物使用减量化情况报告,且内容包括动物或动物产品产出与抗菌药使用总体情况以及养殖批统计情况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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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产品用药量控制在规定要求内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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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产品用药量超出规定要求,且超出量不超过要求的120%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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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产品用药量超出规定要求,且超出量为规定要求的120%~150%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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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产品用药量超出规定要求,且超出量为规定要求的150%以上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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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抗行动实施前后对比(占5分) |
减抗行动实施前后对比,单位产品用药量环比(不超过5分) |
如果单位产品用药量没有达到相关要求,减抗行动实施前后环比应相应降低 |
提交兽用抗菌药物使用减量化行动情况报告,且内容包括单位动物产品产出的抗菌药使用量数据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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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产品用药量已经控制在规定要求内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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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产品用药量未达到相关要求,减抗行动实施前后环比降低50%以上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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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减抗行动效果(共30分) |
减抗行动实施前后对比(占5分) |
减抗行动实施前后对比,单位产品用药量环比(不超过5分) |
如果单位产品用药量没有达到相关要求,减抗行动实施前后环比应相应降低 |
单位产品用药量未达到相关要求,减抗行动实施前后环比降低20%~50%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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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产品用药量未达到相关要求,减抗行动实施前后环比降低不足20%或没有降低的.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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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户)积极参加减抗行动,主动制定减量行动方案,并定期开展自查自评(占10分) |
制定三年减抗方案并积极组织实施(不超过3分) |
制定三年减抗方案并能够积极组织实施,定期开展自查和自我评价 |
已制定三年减抗方案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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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开展自查自评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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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抗行动实施前后养殖效益的对比(不超过3分) |
对减抗行动实施前后一定时段内(各12个月以上)养殖场(户)死淘率、主要疾病的发病率、用药成本等情况进行比较分析 |
对减抗行动实施前后的养殖效益相关情况进行了比较分析,将相关分析结果列入分析总结报告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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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抗经验及具体措施的总结(不超过4分) |
分析总结中药产品、免疫增强剂或其他替代产品或措施实施情况;对于自繁自养以及出售仔、雏的养殖场(户),应提供种畜禽养殖及仔雏产出数量、兽用抗菌药使用情况的分析总结 |
有对减抗经验及具体措施进行总结分析并提交详细报告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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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减抗行动期间兽用抗菌药物使用情况总结报告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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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户)名称: 减抗效果评价总得分为 分。
验收专家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
江苏省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养殖场(户)减抗效果评价材料要求
一、养殖场(户)减抗效果自评报告
对照《减抗行动效果评价打分表》(附件2)的赋分标准,参加减抗行动养殖场开展自评,逐项赋分并说明赋分依据,填写自评表并附填表说明,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如养殖场(户)标明未使用兽用抗菌药的,应说明防治细菌性感染的具体措施和抗菌药替代品的使用情况。
二、养殖场(户)实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情况报告
养殖场(户)应提供实施减抗行动一年来兽用抗菌药减量化使用情况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动物或动物产品产出与抗菌药使用总体情况
从全场总体水平上,提供并统计全年(顺延年,如2022年3月20日至2023年3月19日)动物或动物产品产出总量及同期兽用抗菌药使用总量(以原料为统计口径),分别填写表1-2。计算单位动物或动物产品产出的抗菌药使用量。
表1 实施减抗一年间全场动物或动物产品产出量汇总
育雏/仔/羔/犊数 (只/头) |
育成数 (只/头) |
出栏数 (只/头) |
出栏(产蛋/奶)量 (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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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实施减抗一年间全场抗菌制剂使用量汇总
抗菌药名称 |
规格 |
制剂使用量 |
制剂折合原料量/Kg |
例:恩诺沙星粉 |
10% |
1Kg/袋×240袋 |
24.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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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合计: kg |
注:抗菌药名称须填写兽药通用名称,以下同
(二)按养殖批次统计的动物或动物产品产出及兽用抗菌药使用情况
按不同饲养阶段,以特定养殖批次为统计单位,统计动物育雏(仔/羔/犊)期、育成期或肥育期(产蛋期/产奶期)动物或动物产品产出,及以原料为统计口径的抗菌药使用情况。
表3 同养殖批动物产出与抗菌药使用情况(育雏/仔/羔/犊期、育成期)
动物种类 |
|
饲养阶段:育雏/仔/羔/犊期 育成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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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止时间 |
/ |
起始数量: 只、头 |
终末数量: 只、头 |
|
时 间 |
抗菌药 通用名称 |
规格 |
使用量 |
制剂折合原料药用量/kg |
201×年×月 |
恩诺沙星粉 |
10% |
1Kg/袋×240袋 |
24.00 |
|
|
|
|
|
…… |
|
|
|
|
合计: kg |
注:不同情况、不同批次分别统计
表4 肥育期同养殖批动物产出与抗菌药使用情况(肉鸡、肉鸭、生猪)
动物种类 |
|
饲养阶段:肥育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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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止时间 |
/ |
起始数量: 只、头 |
终末数量: 只、头 |
|
时 间 |
抗菌药通用名称 |
规格 |
使用量 |
制剂折合原料药用量/kg |
201×年×月 |
恩诺沙星粉 |
10% |
1Kg/袋×240袋 |
24.00 |
|
|
|
|
|
…… |
|
|
|
|
合计: kg |
注:不同情况、不同批次分别统计
表5 肉牛、肉羊肥育期出栏量与抗菌药使用情况
动物种类 |
|
饲养阶段:肥育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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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止时间 |
/ |
起止数量: / |
出栏总重量: 吨 |
|
时 间 |
抗菌药通用名称 |
规 格 |
使用量 |
制剂折合原料药用量/kg |
201×年×月 |
注射用硫酸卡那霉素 |
2g(200万单位) |
10瓶/盒×180盒 |
3.60 |
|
|
|
|
|
…… |
|
|
|
|
合计: kg |
注:不同情况、不同批次分别统计
表6 奶牛产奶期、蛋禽产蛋期动物产品产出与抗菌药使用情况
动物种类 |
奶牛( ) 蛋禽( ) |
饲养阶段:产蛋期( ) 产奶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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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止时间 |
/ |
起止数量: / |
产蛋/奶量 吨 |
|
时 间 |
抗菌药通用名称 |
规格 |
使用量 |
制剂折合原料药用量/kg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kg |
注:不同情况、不同批次分别统计
(三)与实施减抗行动前一年(顺延年)相比,单位动物产品产出的抗菌药使用量如何?请提供详实数据,包括当年和前一年的动物产品产出量和抗菌药使用量。
三、养殖场(户)在减抗养殖和健康养殖方面的主要措施和经验总结
包括在环境及环境控制、饲养管理、制度建设、抗菌药替代方案等方面的做法和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