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开区、市湖滨新区、市洋河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为巩固生猪产能恢复成果,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猪肉市场有效供给和价格总体平稳,根据省农业农村厅等7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苏农牧〔2021〕27号),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要求
坚持“市场导向、有序发展;精准调控、稳定发展;重点突破、转型发展”的原则,围绕“供应要足、价格要稳、效益要增”的总体要求,以“稳种猪、稳规模、稳大县”为重点,建立预警及时、措施精准、响应高效的生猪生产逆周期调控机制,稳定生猪产能,全市能繁母猪本地正常保有量14万头、域外保供量2万头。
二、稳定和完善生猪生产扶持政策
(一)稳定金融信贷支持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生猪产业发展,继续在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方面给予优惠,对符合授信条件但暂时经营困难的生猪养殖场(户)和屠宰加工企业,不得随意限贷、抽贷、断贷。探索推进土地经营权、养殖圈舍、大型养殖机械抵押贷款,支持具备活体抵押登记、流转等条件的地区按照市场化和风险可控原则,积极稳妥开展生猪抵押贷款试点。继续发挥农业信贷担保机构政策性功能,为符合担保要求的种猪场和规模猪场提供信贷担保服务。(人民银行宿迁分行、市财政局、宿迁银保监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生猪政策性保险。深入推进生猪养殖保险,稳定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保额,根据生产成本变动对保额进行动态调整,增强保险产品吸引力。不断加强生猪保险产品创新升级,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县区探索开展“保险+期货”试点,鼓励保险公司积极开展“政策性+商业性”、“传统成本+价格收入”等组合保险,实现政策性保险产品和商业性保险产品有机组合。推进生猪保险与信贷、担保、期货(权)等金融工具联动,积极扩大生猪养殖保险覆盖面,进一步提升保障水平、降低经营风险,努力实现养殖场(户)愿保尽保。推动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与保险联动机制建设,建立健全有关部门和保险机构的信息共享机制。(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宿迁银保监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财政支持力度。继续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对生猪养殖场(户)购置自动饲喂、环境控制、疫病防控、废弃物处理等农机装备加大支持。统筹相关财政专项资金,大力支持生猪规模养殖场标准化建设,鼓励升级自动化、智能化饲喂设施,完善动物防疫、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等设施,提升生猪养殖的现代化水平。保障生猪重大疫病防治以及处理处置等经费,支持动物防控体系、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完善建设等,提升生猪养殖疫病防控水平。稳定种猪生产,实施中央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加快品种改良进程。落实国家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支持地方发展生猪生产。(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持续优化环境管理服务。加强对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动态监测,各地不得超越法律法规规定随意扩大禁养区范围,不得以行政手段对养殖场(户)实施强行清退,切实保障养殖场(户)合法权益。深入推进生猪规模养殖项目环评“放管服”改革,继续对年出栏5000头以下的生猪养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对年出栏5000头以上和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生猪养殖项目按规定实行审批。(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立生猪生产逆周期调控机制
(五)稳定能繁母猪存栏和规模猪场存量。“十四五”期间,能繁母猪本地正常保有量稳定在14万头左右(不含域外保供数量,下同),最低保有量不少于12.6万头,后续根据猪肉消费和母猪繁殖率等变化动态调整。将年设计出栏5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纳入生猪养殖系统备案,动态监测其生产经营情况,全市规模猪场数量稳定在500家以上。不得违法拆除规模猪场,确需拆除的,各地政府要安排养殖用地支持其异地重建,并给予合理经济补偿。对设计年出栏1万头以上的规模猪场,挂牌建立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对设计年出栏8000头-1万头(不含1万头)的规模猪场,挂牌建立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对设计年出栏5000头-8000头(不含8000头)的规模猪场,挂牌建立市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市农业农村局负责)
(六)实施生猪生产逆周期调控。以能繁母猪存栏量为主要核心调控指标,建立异常变化自动触发调控机制。当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波动时,采取预警引导、鼓励生猪养殖场户加快补栏二元母猪或淘汰低产母猪等措施,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回归合理区间。当全市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减少(低于本地正常保有量95%)时,或生猪养殖连续严重亏损(原则上每头生猪出栏亏损大于400元,以省级发改部门监测的生猪成本收益监测数据为准)3个月以上时,各地可按规定统筹省以上现代农业发展相关专项资金或地方财政资金对规模猪场和种猪场(含地方保种场)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补贴;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扩大对符合条件的生猪养殖场户信贷投放,各地可按规定统筹资金给予贴息补助。能繁母猪存栏量在合理区间波动,但种猪生产供应、新生仔猪数量或生猪存栏量出现异常减少等情况时,要及时研究并采取针对性政策措施,防范生产大幅下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宿迁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宿迁分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压实生猪稳产保供属地责任。严格落实“菜篮子”市县长负责制,将能繁母猪本地保有量和域外保供数量等指标任务下达到各县(区),市级定期组织对各地生猪产能调控工作进行评估。各县(区)与苏南主销区可通过跨区合作建立域外养殖基地等方式,建立长期稳定的产销合作保供机制。(市农业农村局负责)
四、完善生猪稳产保供综合保障体系
(八)强化监测预警。健全价格监测预警体系,密切跟踪生猪、猪肉市场价格,科学分析盈亏情况、研判价格运行趋势,及时发现并报告价格波动的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加大市场巡查力度,第一时间预警预报价格异动。加强数据的采集分析预警,建立完善信息会商和发布机制,及时回应产业热点和突发性问题,加强宣传引导,合理引导市场预期。(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商务局、国家统计局宿迁调查队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强猪肉储备调节。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印发的《完善政府猪肉储备调节机制做好猪肉市场保供稳价工作预案》,制定完善实施方案,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细化预警指标、预警区间、储备规模、响应机制等措施,并根据预警指标的变化情况和不同的预警情形,及时启动储备肉投放或临时储备收储,促进猪肉市场供需平衡和价格基本稳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抓好生猪疫病防控。进一步压实动物防疫地方政府属地管理、部门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全面落实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网格化管理要求。认真贯彻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政策,以种猪场为重点,深入推进伪狂犬病等垂直传播疫病净化,大力开展非洲猪瘟无疫小区建设,建立基于风险分级的区域化防控管理机制。强化非洲猪瘟常态化防控,持续推进监测预警体系、清洗消毒体系、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规范应急处置。分类推进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重点猪病防控,做好仔猪腹泻等常见病防控。加强部门协作,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联合开展案件查处、溯源追踪等工作,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调运、乱丢乱抛病死猪、买卖屠宰病死动物等违法违纪行为。(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推进生猪生产绿色发展。进一步优化生猪养殖区域布局,根据生猪稳产保供目标任务要求,立足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科学合理确定养殖规模,不盲目扩大生产。各地按照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编制指南(试行)要求》,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切实统筹推进环境保护和畜牧产业协调发展。以标准化生产、精细化管理为重点,普及推广自动饲喂、节水减排、臭气减控等设施和技术,加快规模猪场提档升级,不断提高养殖效率。持续开展标准化生态健康养殖普及行动,建设一批省级生态健康养殖示范场和部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发挥标杆示范场的引领带动作用。持续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支持整县实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开展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推广农牧循环、种养结合生产模式,提高绿色生产水平。坚持日常监管与帮扶指导相结合,对生猪养殖场粪污设施装备配套,县级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开展检查认定,进一步提升粪污综合利用和污染防治水平。(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快生猪全产业链建设。完善生猪良种繁育体系,提高种猪繁殖效率和良种供应能力。优化生猪屠宰加工布局,鼓励在压缩原有落后产能基础上,招引培育肉食品加工项目,推动生猪就地屠宰,实现养殖屠宰匹配、产销顺畅衔接。推进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支持建设冷鲜肉品储存、运输和销售的冷链服务体系,推行猪肉产品冷链调运,实现“集中屠宰、品牌经营、冷链流通、冷鲜上市”。 加快冷鲜肉储存、运输等龙头企业培育,推广应用冷藏集装箱、冷藏车、低温物流箱、移动冷库等标准化设备,提升城乡冷链服务网络覆盖水平。(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商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对实施意见落实情况定期调度,相关牵头单位明确一名负责人分别于6月25日、12月25日将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工作报表(附件5)报送市农业农村局。联系人:市农业农村局李昂,82289068,850272632@qq.com。
附件:1.宿迁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
2. 各县区能繁母猪和规模猪场(户)保有量和域外保供量目标任务表
3.宿迁市生猪产能调控工作评估实施细则
4.县区生猪产能调控工作评估表
5.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工作报表
宿迁市农业农村局 宿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宿迁市财政局 宿迁市生态环境局
宿迁市商务局 中国银保监会宿迁监管分局
2022年3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宿迁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更好发挥政策调控的保障作用,稳固基础生产能力,有效防止生猪产能大幅波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能繁母猪存栏量为核心调控指标,坚持预警为主、调控兜底、及时介入、精准施策的原则,以“稳种猪、稳规模、稳大县”为重点,分级建立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压紧压实属地保供责任,确保能繁母猪存栏量和规模猪场数量两条底线,构建上下联动、响应及时的生猪生产逆周期调控机制,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提升猪肉供应安全保障能力。
二、调控能繁母猪存栏量
(一)确定能繁母猪保有量
能繁母猪本地正常保有量14万头、最低保有量12.6万头的目标任务,以2021年四季度末能繁母猪数量为基础,结合生猪存出栏量和各地生产实际,确定各县(区)能繁母猪本地正常保有量;以能繁母猪本地正常保有量的90%为标准,确定最低保有量。各县(区)季度末能繁母猪存栏量以国家统计局宿迁调查队、市农业农村局提供的数据为准。
(二)保持能繁母猪合理存栏水平
按照生猪产能调控要求,将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动划分为绿色、黄色和红色3个区间,采取相应的调控措施。
1. 绿色区间:产能正常波动。全市和有关县(区)能繁母猪存栏量绿色区间为本地正常保有量的95%~105%(含95%和105%两个临界值)。全市和有关县(区)季度末存栏量(调入地增加域外供应数量、调出地扣减外供数量,下同)处于绿色区间时,以市场调节为主,不需要启动调控措施。保持监测预警工作常态化,定期发布监测动态信息。
2. 黄色区间:产能大幅波动。全市和有关县(区)能繁母猪存栏量黄色区间为本地正常保有量的90%~95%和105%~110%(含90%和110%两个临界值)。全市和有关县(区)季度末存栏量处于黄色区间时,应启动相应调控措施,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恢复至正常保有量水平。
情形一: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减少。全市和有关县(区)能繁母猪季度末存栏量处在低于本地正常保有量的黄色区间时:一是加强监测预警。强化能繁母猪存栏量监测调度,及时发布监测动态信息,引导市场预期,增加能繁母猪饲养。二是启动增加产能的调节机制。由市、县、乡人民政府引导和督促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减缓淘汰能繁母猪,增加补栏,稳定和增加产能。三是向产能降幅较大的地方人民政府发出预警函。市农业农村局视情况向能繁母猪存栏量降幅较大的县级人民政府发预警函,要求及时采取必要应对措施,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增加至合理水平。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可建立相应的预警机制。
情形二: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增加。全市和有关县(区)能繁母猪季度末存栏量处在高于本地正常保有量的黄色区间时:一是加强监测预警。强化能繁母猪存栏量监测调度,及时发布监测动态信息,引导市场预期,适度减少能繁母猪饲养。二是启动减少产能的调节机制。由市、县、乡人民政府引导和督促生猪产能调控基地采取延迟能繁母猪补栏、加快淘汰低产母猪等措施,压减生猪产能,使其下降至合理水平。
3. 红色区间:产能过度波动。全市和各县(区)能繁母猪存栏量红色区间为低于正常保有量的90%或高于本地正常保有量的110%。全市和各县(区)季度末存栏量处于红色区间时,应强化相关调控措施,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尽快恢复至正常保有量水平。
情形一: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减少。全市和有关县(区)能繁母猪季度末存栏量处在低于本地正常保有量的红色区间(最低保有量)时:市、县、乡人民政府加强增加产能预期引导,市农业农村局向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最低保有量且未采取调控措施或调控不力的县级人民政府发预警函,督促进一步采取补贴、信贷、贴息等政策措施,扼制产能进一步下降势头,恢复和增加能繁母猪饲养。
情形二: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增加。全市和有关县(区)能繁母猪季度末存栏量处在高于本地正常保有量的红色区间时:市、县、乡人民政府要在督促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压减产能的基础上,加强宣传预警,引导种猪繁育场采取加快低产能繁母猪淘汰、减少种猪生产、减缓原种猪补栏等措施。
(三)其他异常情况调控
能繁母猪存栏量在本地正常保有量的绿色区间波动,但种猪生产供应、新生仔猪数量或生猪存栏量出现异常减少等情况时,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并采取相关措施,必要时可制定临时性重大政策措施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三、调控生猪规模养殖产能
(一)确定规模猪场(户)保有量
根据纳入农业农村部直联直报系统备案和月度监测的设计年出栏500头以上规模猪场(户)数量,结合生猪规模养殖发展趋势,确定各县(区)规模猪场(户)保有量。各地要保持规模猪场(户)数量总体稳定,不得违法拆除,确需拆除的,要安排养殖用地支持其异地重建,并给予合理经济补偿。规模猪场(户)自愿退出的,各地要根据减少的能繁母猪数量新建或改扩建相应产能的规模猪场,确保生猪产能总体稳定。
(二)分级建立产能调控基地
依托农业农村部直联直报系统,对各地规模猪场(户)进行备案管理和动态监测,重点监测其生产经营变化情况。按照猪场自愿加入并配合开展产能调控的原则,分级建立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为年设计出栏1万头以上的规模猪场和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为年设计出栏8000头-1万头(不含1万头)的规模猪场,由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完成挂牌工作。市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为年设计出栏5000头-8000头(不含8000头)的规模猪场,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完成挂牌工作。第一批挂牌于2022年4月底前完成,此后每年2月底前省、市分别完成上一年度新增基地挂牌和退出基地摘牌。产能调控基地依法优先享受相关生猪生产支持政策。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监测预警。各地要及时发布生猪生产监测信息,定期调度能繁母猪存栏量和规模猪场(户)数量。将生猪生产统计监测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完善生猪生产和市场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强化监测数据采集、分析、形势会商和信息发布,及时、准确掌握生产和供应情况,视情况启动相应政策措施。针对行业热点和突发性事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并加强宣传报道,合理引导市场预期。
(二)加大政策支持。市场波动、自然灾害或突发疫病等因素导致我市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减少(低于正常保有量95%)或生猪养殖连续严重亏损(原则上每头生猪出栏亏损大于400元)3个月(含)以上时,各地可按规定统筹省以上现代农业发展相关专项资金或地方财政资金对规模猪场和种猪场(含地方保种场)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补贴。同时,协调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扩大和增加对符合条件的规模猪场(户)信贷投放,可按规定统筹相关资金给予贴息补助。各地可结合实际出台其他调控产能的政策措施。
(三)强化督导评估。各地应结合实际将能繁母猪保有量和规模猪场(户)保有量等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并按照全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要求落实好相关调控措施。市农业农村局将定期组织评估各地生猪产能调控工作落实情况,强化结果应用。
附件2
各县(区)能繁母猪和规模猪场(户)保有量和
域外保供量目标任务表
县(区) |
能繁母猪 本地正常保有量 (万头) |
能繁母猪 最低保有量 (万头) |
能繁母猪 域外保供量 (万头) |
规模猪场(户) 保有量(个) |
沭阳县 |
4.7 |
4.24 |
0.5 |
160 |
泗阳县 |
1.8 |
1.63 |
0.2 |
45 |
泗洪县 |
5.5 |
4.97 |
1 |
220 |
宿豫区 |
0.85 |
0.77 |
0.1 |
35 |
宿城区 |
1.1 |
0.99 |
0.2 |
40 |
宿迁经开区 |
0.01 |
|
|
|
市湖滨新区 |
0.02 |
|
|
|
市洋河新区 |
0.02 |
|
|
|
宿迁市 |
14 |
12.60 |
2 |
500 |
注:
1.与外地签订生猪保供协议的,域外母猪养殖基地、保供协议须经调出市政府盖章确认,且落实到场。
2.能繁母猪本地正常保有量、能繁母猪最低保有量不含主销区在当地自建养殖基地以及协议基地数量。
3﹒能繁母猪存栏量以国家统计局宿迁调查队、市农业农村局提供的数据为准。
附件3
宿迁市生猪产能调控工作评估实施细则
第一条 评估依据。依据省农业农村厅《江苏省生猪产能调控工作评估实施细则》和《宿迁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评估对象。各县(区)农业农村局。
第三条 评估内容。各县(区)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最低保有量和规模猪场(户)保有量等指标,生猪产能分级调控机制建立及政策落实情况。
第四条 评估期。以日历年度为评估期,评估得分根据当年各项指标数据计算,每年1-2月份对上一年度开展评估。评估从2022年度开始。
第五条 评估指标及评分。
(一)稳定能繁母猪存栏量(60分)。确保能繁母猪存栏量相对稳定,以季度末能繁母猪存栏量处于绿色区间为工作目标。每季度末,能繁母猪存栏量不低于正常保有量绿色区间下临界值,得15分;处在低于正常保有量的黄色区间,每低1个百分点,得分减3分,其中等于黄色区间下临界值得1分;处在低于正常保有量的红色区间,不得分。年度得分等于4个季度得分之和。
(二)稳定规模猪场(户)数量(20分)。确保规模猪场(户)数量总体稳定。每季度末,规模猪场(户)备案数不低于保有量的,得4分;低于保有量但不低于保有量90%的,得1.5分;低于保有量90%的,不得分。年度得分等于4个季度得分之和。建立分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并挂牌的(首次挂牌在2022年4月之前完成,此后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新增基地挂牌和退出基地摘牌),得4分。
(三)建立生猪产能分级调控机制(10分)。制定本辖区生猪产能调控方案并组织实施的,得3分;将能繁母猪存栏量和规模猪场(户)保有量等目标任务下达到乡镇(街道)的,得2分。重视生猪生产监测工作,加强经费保障的,得3分;定期开展数据质量核查,没有出现明显数据质量问题的,得2分。
(四)落实生猪产能调控政策(10分)。当我市能繁母猪季度存栏量大幅减少或生猪养殖连续严重亏损3个月(含)以上时,按规定统筹相关资金对规模猪场(户)和种猪场(含地方保种场)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补贴的,加2分。协调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扩大和增加对符合条件的生猪养殖场(户)信贷投放的,加2分;按规定统筹资金给予贷款贴息补助的,加2分。出现种猪生产供应、新生仔猪数量或生猪存栏量异常减少等情况时,及时研究并采取针对性政策措施的,以及结合实际出台其他政策措施调控产能、促进产业提档升级的,每项政策加2分,最多加4分。
(五)附加分(20分)。通过直供基地和协议基地等方式开展保供合作的,各县(区)每供应1000头能繁母猪(存栏量),调出县(区)加1分(直供基地、协议基地应符合省有关文件要求),最高加20分。
第六条 评估等次。评估采取“基础分+附加分”的方式,基础分为100分,附加分最高加20分。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七条 评估形式。县级自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本区域生猪产能调控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按要求形成自查报告并附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于每个评估期次年1月底前,经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并盖章后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市级评估。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年度评估,并视工作需要开展现场核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相关县区该评估期一律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市农业农村局将评估结果以适当形式进行通报。
第八条 附则。本实施细则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生猪产能调控工作评估实施细则。
附件4:
县(区)生猪产能调控工作评估表
序号 |
类别 |
具体内容 |
分值 |
得分 |
1 |
稳定能繁母猪存栏量 |
每季度末,能繁母猪存栏量不低于正常保有量绿色区间下临界值,得15分;处在低于正常保有量的黄色区间,每低1个百分点,得分减3分,其中等于黄色区间下临界值得1分;处在低于正常保有量的红色区间,不得分。年度得分等于4个季度得分之和。 |
60 |
|
2 |
稳定规模猪场(户)数量 |
每季度末,规模猪场(户)备案数不低于保有量的,得4分;低于保有量但不低于保有量90%的,得1.5分;低于保有量90%的,不得分。年度得分等于4个季度得分之和。建立分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并挂牌的(首次挂牌在2022年2月之前完成,此后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新增基地挂牌和退出基地摘牌),得4分。 |
20 |
|
3 |
建立生猪产能分级调控机制 |
1、制定本辖区生猪产能调控方案并组织实施的,得3分;2、将能繁母猪存栏量和规模猪场(户)保有量等目标任务下达到乡镇(街道)的,得2分。3、重视生猪生产监测工作,加强经费保障的,得3分;4、定期开展数据质量核查,没有出现明显数据质量问题的,得2分。 |
10 |
|
4 |
落实生猪产能调控政策 |
1、能繁母猪季度存栏量大幅减少或生猪养殖连续严重亏损时,统筹相关资金对规模猪场(户)和种猪场(含地方保种场)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补贴的,加2分。2、协调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扩大和增加对符合条件的生猪养殖场(户)信贷投放的,加2分;3、按规定统筹资金给予贷款贴息补助的,加2分。4、出现种猪生产供应、新生仔猪数量或生猪存栏量异常减少等情况时,及时研究并采取针对性政策措施的,以及结合实际出台其他政策措施调控产能、促进产业提档升级的,每项政策加2分,最多加4分。 |
10 |
|
5 |
附加分 |
通过直供基地和协议基地等方式开展保供合作的,各县(区)每供应1000头能繁母猪(存栏量),调出县(区)加1分(直供基地、协议基地应符合省有关文件要求),最高加20分。 |
20 |
|
附件5:
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工作报表
序号 |
项目 |
具体内容 |
牵头单位 |
配合单位 |
责任单位 |
开展情况 |
1 |
金融信贷支持 |
对生猪养殖场(户)和屠宰加工企业在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方面给予优惠,对符合授信条件但暂时经营困难的生猪养殖场(户)和屠宰加工企业,不得随意限贷、抽贷、断贷。探索推进土地经营权、养殖圈舍、大型养殖机械抵押贷款,支持具备活体抵押登记、流转等条件的地区按照市场化和风险可控原则,积极稳妥开展生猪抵押贷款试点。 |
宿迁银保监 分局 |
人民银行 宿迁分行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 |
|
2 |
发挥农业信贷担保机构政策性功能,为符合担保要求的种猪场和规模猪场提供信贷担保服务。 |
市财政局 |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 |
|
|
3 |
生猪政策性保险 |
鼓励保险公司积极开展“政策性+商业性”、“传统成本+价格收入”等组合保险。 |
市财政局 |
宿迁银保监分局、市农业农村局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 |
|
4 |
深入推进生猪养殖保险,稳定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保额,根据生产成本变动对保额进行动态调整,增强保险产品吸引力。 |
市财政局 |
宿迁银保监 分局、市农业 农村局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 |
|
|
5 |
推动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与保险联动机制建设,建立健全有关部门和保险机构的信息共享机制。 |
市农业 农村局 |
宿迁银保监 分局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 |
|
|
6 |
农机购置补贴 |
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对生猪养殖场(户)购置自动饲喂、环境控制、疫病防控、废弃物处理等农机装备加大支持。 |
市农业 农村局 |
市财政局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 |
|
7 |
优化环境管理服务 |
深入推进生猪规模养殖项目环评“放管服”改革,继续对年出栏5000头以下的生猪养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对年出栏5000头以上和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生猪养殖项目按规定实行审批。 |
市生态 环境局 |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 |
|
8 |
稳定能繁母猪存栏和规模猪场存量 |
能繁母猪本地正常保有量稳定在14万头左右,全市规模猪场数量稳定在500家以上。 |
市农业 农村局 |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 |
|
9 |
实施生猪生产逆周期调控 |
制定宿迁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 |
市农业 农村局 |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 |
|
10 |
当全市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减少时或生猪养殖连续严重亏损,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扩大对符合条件的生猪养殖场户信贷投放。 |
宿迁银 保监 分局 |
人民银行 宿迁分行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 |
|
|
11 |
统筹资金给予贴息补助。 |
市财政局 |
市农业农村局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 |
|
|
12 |
压实生猪稳产保供属地责任 |
严格落实“菜篮子”市县长负责制,将能繁母猪本地保有量和域外保供数量等指标任务下达到各县(区),定期组织对各地生猪产能调控工作进行评估。 |
市农业 农村局 |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 |
|
13 |
强化监测预警 |
健全价格监测预警体系,密切跟踪生猪、猪肉市场价格,科学分析盈亏情况、研判价格运行趋势,及时发现并报告价格波动的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市商务局、国家统计局宿迁调查队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 |
|
14 |
加强猪肉储备调节 |
制定完善实施方案,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细化预警指标、预警区间、储备规模、响应机制等措施,并根据预警指标的变化情况和不同的预警情形,及时启动储备肉投放或临时储备收储,促进猪肉市场供需平衡和价格基本稳定。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 |
|
15 |
抓好生猪疫病防控 |
强化非洲猪瘟常态化防控,持续推进监测预警体系、清洗消毒体系、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规范应急处置。分类推进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重点猪病防控,做好仔猪腹泻等常见病防控。 |
市农业 农村局 |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 |
|
16 |
加强部门协作,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联合开展案件查处、溯源追踪等工作,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调运、乱丢乱抛病死猪、买卖屠宰病死动物等违法违纪行为。 |
市农业 农村局 |
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 |
|
|
17 |
推进生猪生产绿色发展 |
持续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支持整县实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开展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推广农牧循环、种养结合生产模式,提高绿色生产水平。 |
市农业 农村局 |
市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 |
|
18 |
坚持日常监管与帮扶指导相结合,对生猪养殖场粪污设施装备配套,县级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开展检查认定,进一步提升粪污综合利用和污染防治水平。 |
市农业 农村局 |
市生态环境局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 |
|
|
19 |
加快生猪全产业链建设 |
完善生猪良种繁育体系,提高种猪繁殖效率和良种供应能力。 |
市农业 农村局 |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 |
|
20 |
优化生猪屠宰加工布局,鼓励在压缩原有落后产能基础上,招引培育肉食品加工项目,推动生猪就地屠宰,实现养殖屠宰匹配、产销顺畅衔接。 |
市农业 农村局 |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 |
|
|
21 |
加快冷鲜肉储存、运输等龙头企业培育,推广应用冷藏集装箱、冷藏车、低温物流箱、移动冷库等标准化设备,提升城乡冷链服务网络覆盖水平。 |
市商务局 |
市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