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宿迁经开区、市湖滨新区、市洋河新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为切实做好2022-2025年全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的通知》(苏农牧〔2022〕3号)要求,我局组织制定了《宿迁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宿迁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宿迁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
(2022-2025年)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切实做好2022-2025年全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按照保供固安全、振兴畅循环的工作定位,立足维护养殖业发展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大局,坚持防疫优先,扎实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切实筑牢动物防疫屏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人病兽防、关口前移,预防为主、应免尽免,落实完善免疫效果评价制度,强化疫苗质量管理和使用效果跟踪监测,保证“真苗、真打、真有效”。
(三)目标要求。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的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猪瘟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70%以上,高致病性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80%以上。
二、病种和疫苗要求
(一)强制免疫病种。包括高致病性禽流感(H5+H7)、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猪瘟、高致病性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进行猪瘟、高致病性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退出强制免疫试点。
(二)其他免疫病种。各地根据当地畜禽常发疫病和人畜共患病防控实际,科学开展新城疫、牛结节性皮肤病、狂犬病、猪链球菌病、羊痘等病种的免疫工作。
(三)疫苗供应。对实施“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可根据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情况,结合本场实际,自行选择经国家批准使用并符合我省强制免疫病种规定的疫苗实施免疫。疫苗产品具体信息可通过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查询。因疫苗毒株变动或国家和省防疫政策调整等因素,导致强制免疫疫苗品种需要调整的,另行通知。对暂未参与“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疫苗按原渠道解决。
三、主要任务
(一)科学制定免疫计划。各地按照本指导意见,结合防控实际,及时制定辖区内免疫计划。对规模养殖场(户)及有条件的地方实施程序化免疫。对散养畜禽,采取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日常定期补免及程序化免疫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强制免疫。
(二)全面推进“先打后补”。各地根据《江苏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指导意见》(苏农办牧〔2021〕13号)和《宿迁市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方案(试行)》(宿农计〔2021〕4号)要求,可采用养殖场(户)自行免疫、第三方服务主体免疫、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深入推进“先打后补”工作,在2022年年底前实现规模养殖场(户)全覆盖,在2025年年底前逐步全面停止政府招标采购强制免疫疫苗。
(三)规范疫苗及标识使用。各地要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全省兽医行业行风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苏农牧〔2021〕2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疫苗、畜禽标识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疫苗标识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加快完善基层疫苗、标识科学管理工作机制,重点聚焦责任落实、比选和订购、物资验收、进出库登记、二次发放和规范发放使用等业务流程的闭环管理,确保疫苗、标识使用和管理的各个环节规范有序、职责清晰、有章可循、追溯到人。
(四)加强免疫技术指导。各地要做好县区、乡镇动物防疫机构、村级防疫人员、社会化服务组织及养殖场(户)等的技术培训。政府采购疫苗、标识及诊断监测试剂供应企业要做好相应产品的售后服务等工作。
(五)加强免疫档案管理。各类养殖场(户)要切实履行动物防疫主体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要求,规范记录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特别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信息。乡镇动物防疫机构、村级防疫员要做好免疫记录、按时报告,确保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
(六)落实信息报告制度。按月上报疫苗采购情况和免疫情况;春、秋集中防疫期间,对免疫进展等情况实行周报告制度;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地要明确专人负责收集、统计辖区免疫、消毒、疫苗订购等防疫信息,按要求报市畜牧兽医站,并及时报告免疫和免疫效果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七)开展免疫效果评价。各地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免疫效果,坚持常规监测和飞行监测相结合,全面掌握免疫状况,并对超出正常范围的免疫副反应、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和免疫失败等情况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市级将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开展全市强制免疫效果飞行监测和随机暗访,并通报相关结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工作任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强制免疫,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开展免疫技术指导和养殖环节强制免疫效果评价,各级承担动物卫生监督职责的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
(二)落实主体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免疫主体,承担免疫责任。有关单位和个人应自行开展免疫或向第三方服务主体购买免疫服务,对饲养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确保可追溯。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宣贯,督促本地区各类养殖场(户)依法实施免疫。
(三)做好经费保障。中央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和省级农业公共服务专项资金按照“因素分配法”分配。强制免疫疫苗经费、“先打后补”补助资金从上述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各地财政承担;畜禽标识经费从省级农业公共服务专项资金列支;强制扑杀补助经费按《关于调整重大动物疫病强制扑杀范围和补助比例的通知》(苏农财﹝2018﹞28号)执行。
(四)开展宣传培训。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的宣传力度,提升养殖者自主免疫意识,提高科学养殖和防疫水平。要制定动物免疫病种的免疫培训方案,定期开展技术培训,指导相关人员科学开展免疫。要规范免疫操作,免疫时应注意及时更换注射针头,做好免疫前、中、后的各项消毒工作,包括免疫相关人员和器材的消毒,妥善处理用完的疫苗瓶和耗材。要规范做好个人防护,防疫人员应穿防护服或经消毒的工作服,穿戴防护帽、手套和防护鞋或胶靴,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更换或严格消毒。
(五)强化监督检查。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全面实施兽药“二维码”管理制度,加强疫苗追踪和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疫苗行为。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等防疫主体责任、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单位和个人,各级农业执法机构要严格依法处理,严肃追究其责任。
附件:1. 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计划
2. 口蹄疫免疫计划
3. 小反刍兽疫免疫计划
4. 猪瘟免疫计划
5. 高致病性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免疫计划
6. 新城疫免疫计划
7. 狂犬病、牛结节性皮肤病、猪链球菌病、羊痘、布鲁氏菌病等疫病免疫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