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农业农村局

政府信息公开

名称 关于印发《宿迁市农业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014319784/2014-00191 分类 信息公开制度   农业、畜牧业、渔业    通知
发布机构 市农委 公开日期 2014-01-20
文号 宿农办[2014]3号 关键词 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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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迁市农业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委各处室、各单位:

   现将《宿迁市农业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农委办公室

                           2014120


宿迁市农业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为加强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实现政务公开工作的制度化、系统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宿迁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公开原则

    政务公开坚持严格依法、真实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明文规定不得对外公布的信息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全面如实公开。坚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制度,对应该公开事项,采用方便、快捷的方式及时公开。

    二、公开内容及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委在履行行政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相关政务信息的活动。

    (一)主动公开内容

   1市农委领导名单及工作分工;

2市农委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及主要职责;

3市农委规范性文件;

4市农委提交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各类报告;

5本市现代农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6市农委重要会议的主要内容;

7市农委重点工作;

8本市农业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数据;

9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0市农委人事任免;

11、市农委主办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和提案办理和答复情况;

12、市农委按照一般程序依法查办的行政处罚案件相关信息;

13、市农委年度预决算及“三公”经费使用情况

14、农业类职称评审、评比、项目申报、验收、招标、采购、结果公示等需公开的政府信息

15、依法应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内容

    1.属于公开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

    2.有关违法违纪事件处理情况;

    3.政府财政部门预算、决算和实际支出以及审计情况;

    4.各类农业建设项目的完成情况。

    (三)免于公开内容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4.法律、法规规定免于公开的其他情形。

    三、公开形式

    1.网站公开。利用宿迁市农业农村局网站发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指南和主动公开内容。

    2.电话咨询。市农委设立“三农”服务热线,电话号码为12316,服务时间:9:00-18:00(节假日除外)。

    3.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广播、电视、报刊等)、公开栏等方式公开。

    4.属于重大决策的事项,决策过程中应当采用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式公开征求意见:征集、听取管理和服务对象、相关单位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咨询、论证;依法举行听证会;其它适当的方式。

    四、公开流程

    (一)机关处室和系统内各单位按本办法,应在信息生成的20个工作日内主动公开。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要求市农业委员会向其提供有关的政务信息的,可以采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网站在线或当面口头等形式向市农委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具体流程为:

    1.委办公室明确具体受理人员,负责受理公开申请并登记,于当日将公众申请转到各相关处室(单位)办理。

    2.各处室(单位)在收到公众申请7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由处室(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名后,提交办公室。

    3.办公室对处室(单位)答复意见审核后报委领导审定,出具正式答复意见,盖公章后答复申请人。除当场予以答复的情形外,应当自登记起10日内,按规定作出答复或者处理。

    4.对于可以向申请人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提供给申请人。能够在申请人履行有关手续后当场提供的,应当当场提供;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自履行手续后5日内提供。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信息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

    (三)公众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已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免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和法律性依据;不属于市农业委员会掌握范围的,应当尽可能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四)对于申请人要求公开但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府信息,暂缓公开。由办公室按保密审查相关规定对其性质予以认定后,再决定予以保密或公开。

    五、工作机构及职责分工

    市农委成立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市农委主任为组长,分管主任为副组长,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市场与经济信息处、综合(宣传)处、组织人事处、监察室等处室负责人为成员,市农委办公室为处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专门机构。

    市农委机关各处室(局)均有政府信息公开的受理职能,应当及时提供本处室的公开信息,按时完成公众申请的答复,对公开信息的准确性、保密性负责,并负责向申请人解释相关信息。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各处室在起草文件时提出是否公开以及公开的范围。规范性文件由政策法规处先提出审核意见,办公室在审核文稿时一并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委领导审定。主要职能处室分工如下:

    1.市农委办公室负责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和答复工作,负责全委政府信息公开的总结和考核;

    2.市农委政策法规处负责对本委系统的规范性文件提出法律审核意见,对拟公开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专业分类,承担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行政复议工作,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电话的设立,并落实人员接听、接受咨询工作;

    3.市农委组织人事处负责公开本委系统的行政职能、职责范围和各部门的管理职能及调整变动情况,以及机关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招聘、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4.市农委信息中心负责网上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技术支持和相关信息电子版的更新、维护工作;

    5.市农委监察室负责对机关各处室公开信息的维护、受理情况进行监督,接受公众举报,并进行调查处理。

    六、监督检查

    1.各处室、站、所主要负责人承担本部门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

    2.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的组织、协调、实施和政务公开的考核评议工作;

    3.监察室负责政务公开的监督检查工作,接受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对委机关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和控告,并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调查处理,将结果反馈至投诉、举报人。

    七、责任追究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工作带来不利影响并造成损害后果的直接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和限期改正;对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人,依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1.不按规定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2.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影响的;

    3.在信息公开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的;

    4.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八、生效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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