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各处室、各单位:
经宿迁市农业委员会党组决定,现将《宿迁市农业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农业委员会
2016年5月
宿迁市农业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规范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宿迁市农业委员会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农政发〔2014〕6号)以及省市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宿迁市农业委员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委各处室、各单位。
第四条 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公正、公平、便民”和“谁制作、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公开政府信息,依法保护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政府信息公开要做到信息真实可靠、公开规范及时、措施方便利民、服务高效诚恳。
第五条 本委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按分工具体负责;各处室、各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应当指定一名信息员,具体负责本处室、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信息员具体职责是:
1、制作各单位拟公开的政府信息;
2、维护、更新、发布各单位公开的政府信息;
3、对各单位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4、办理并答复依申请的政府信息;
5、协调确认各单位要公开的涉及其他处室、单位或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
6、完成领导交办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事宜。
第六条 委办公室是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信息中心负责技术保障,包括软件开发、网络安全、运行维护、数据备份、设备维修等相关工作;各处室、各单位负责提供、制作、审核、发布、更新本单位起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部门的执法依据及相关信息等政府信息,并对涉及本部门的政府信息查询要求提出处理意见。其中,人事处负责制作、更新、审查、发布机构设置、职能等相关信息;法规处负责制作、更新、审查、发布行政复议等相关信息;计财处负责制作、更新、审查、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等相关信息。
第二章 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第七条 下列政府信息要主动公开(分解表附后):
1、市农委领导名单及工作分工;
2、市农委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及主要职责;
3、市农委规范性文件;
4、市农委提交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各类报告;
5、本市现代农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6、市农委重要会议的主要内容;
7、市农委重点工作;
8、本市农业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数据;
9、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0、市农委人事任免;
11、市农委主办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和提案办理和答复情况;
12、市农委按照一般程序依法查办的行政处罚案件相关信息;
13、市农委年度预决算及“三公”经费使用情况
14、农业类职称评审、评比、项目申报、验收、招标、采购、结果公示等需公开的政府信息
15、依法应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条 依申请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以外的信息,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决定是否公开。
第三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和形式
第九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各处室、站所根据本细则第七条所列目录,具体确定并制作,经本处室负责人初审和分管领导签发后,按照规定予以发布、更新。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我委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按照“统一受理、分别办理”的原则,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受理,根据工作职责分流到相关处室。相关处室负责办理,经本处室负责人审核签发后,由信息员直接答复。重要或敏感信息报分管领导同意后答复。涉及不同处室的,相关处室提供相关政府信息,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汇总答复。具体要求(包括收费等)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或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相关信息不予公开。各处室在制作政府信息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内容把关和保密审查。具体由处室信息员对制作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初审,交由处室负责人审核确认后,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各处室、各单位在草拟文件时,必须由拟稿人在发文稿纸公开栏注明是否公开、公开类别(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类信息要在发文稿纸栏注明原因,按照文件审批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公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按照固定的格式制作行政处罚案件文书。依法主动公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的下列信息: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二)案件名称;
(三)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四)主要违法事实;
(五)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七)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第十四条 公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以及自然人住所、肖像、公民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不公开前款规定的信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公开,但应当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
第十五条 委政府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对应发布在市政府“网上宿迁”信息公开栏和市农委网站公告公示栏,可以同时通过农委新闻发布会、政务微信、政务微博、广播、电视、新闻媒体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六条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并提交信息员或相关机构发布,并将发文稿纸和8份最终成文稿交委办公室分类存档(2份委留存,其余6份统一于每月末送交市政府信息公开场所存档(次月9日、10日(遇节假日、公休日顺延)送交市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应当填写或者电话、口头申请代写《宿迁市农业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向委申请获取。申请受理机构为委办公室,咨询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第十八条 委在收到《宿迁市农业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四章 督查考核
第十九条 委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对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其主要职责如下:
1、对委各处室、各单位信息的发布、维护、更新及受理情况进行督查,并定期通报;
2、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对各处室、单位年度绩效考评项目。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纠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纪检监察室依法对责任人员追究相关责任:
1、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2、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的;
3、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4、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5、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6、未进行保密审查的;
7、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宿迁市农业委员会( )发文稿纸
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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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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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核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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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处核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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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拟稿人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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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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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公开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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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信息
□涉及公共安全等敏感信息
□内部管理信息
□过程性信息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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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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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开(选择不予公开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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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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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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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送机关:
抄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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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字: 核对: 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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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农 〔 〕 号 年 月 日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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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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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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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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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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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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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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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
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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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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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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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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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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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农业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任务分解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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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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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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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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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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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委领导名单及工作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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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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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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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委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及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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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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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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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委人事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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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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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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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类职称评审、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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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处
|
各处室、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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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市农委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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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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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处室、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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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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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委重要会议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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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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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处室、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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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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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委提交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各类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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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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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处室、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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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市农委主办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和提案办理和答复情况;
|
办公室
|
各处室、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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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本市现代农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
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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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处室、各单位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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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委重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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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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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处室、各单位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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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农业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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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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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处室、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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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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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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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处、畜牧处、质监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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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处室、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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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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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委按照一般程序依法查办的行政处罚案件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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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支队、渔政支队、卫监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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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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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委年度预决算及“三公” 经费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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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财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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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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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申报、验收、招标、采购、结果公示等需公开的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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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财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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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处室、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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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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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应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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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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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处室、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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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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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需要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信息起草单位请在成文后10日内,将电子版发到办公室,统一发布;并将8份成文纸质稿交办公室汇总后统一报送市信息公开办;
2.各处室负责人是信息的第一责任人,对信息的真实性、时效性、保密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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