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的管理,促进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的制度化、规范化,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转主动公开工作,逐步扩大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市农业农村局各处室(单位)。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依申请公开转主动公开,是指各部门将属于本单位制作或获取的、未纳入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按照一定的程序转化为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局办公室负责各处室(单位)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转主动公开工作的指导、协调、推进工作。
各处室(单位)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公开依据、公开形式、公开时限、公开方式的审核和确定工作。
第五条各处室(单位)实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转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各处室(单位)应按照“谁制定,谁公开”的要求,积极推进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转主动公开工作。
第七条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政府信息,各处室(单位)应当实施依申请公开转主动公开:
(一)同一信息一年内被3名以上(含3名)申请人分别申请,且本单位已通过依申请公开渠道予以公开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相关部门提出将某项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建议,收到建议后认为信息内容与公共利益相关且不涉及国家秘密的。
第八条各处室(单位)实施依申请公开转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登记、信用等内容。
第九条局办公室可以采取建议书方式督促各处室(单位)实施政府信息依申请转主动公开;各处室(单位)应自收到建议书后30日内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局办公室。
各处室(单位)应定期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自查,一旦发现符合第七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启动依申请公开转主动公开程序。
第十条政府信息实施依申请公开转主动公开的主要程序包括:
(一)各处室(单位)应对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进行审核、确定后,报分管领导签字确认;
(二)各处室(单位)应在分管领导确认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发布信息。
第十一条局办公室对各处室(单位)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转主动公开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实施情况纳入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考核。
第十二条《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三条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