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后的《指导基准》自2023年3月14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8年3月14日。2022年10月21日公布的《指导基准》不再执行。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7月31日止。
本办法自2020年4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7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