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局各有关处室(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农业行政执法实际,决定对2022年10月21日公布的《宿迁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以下简称《指导基准》)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调整后的《指导基准》自2023年3月14日起执行。2022年10月21日公布的《指导基准》不再执行。
各县(区)可结合实际,参照新《指导基准》修订完善本地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经公布后实施。
附件:宿迁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
宿迁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3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