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豫区、宿城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市各功能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财政局,市相关单位:
根据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4年中央粮油生产保障等专项省级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农计〔2024〕23号、苏财农〔2024〕53号)要求,现将2024年粮油生产保障、耕地建设与利用、农业产业发展、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农业生态资源保护、农业防灾减灾6个专项市级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详见附件1-6),请抓紧组织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聚焦重点任务,强化资金落实。各地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三农”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央一号文件部署要求,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在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上下功夫,强化政策引导、完善实施方式,充分发挥财政引导撬动作用,着力支持粮食和大豆油料等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提升、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科技和装备支撑等重点工作任务。
二、聚焦落地执行,强化方案编制。各地要根据中央专项工作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因地制宜细化制定适合本地执行的实施方案,明确实施条件、补助对象、补助方式、实施要求和监管措施等,同时做好各项政策统筹衔接,避免在支持内容和对象等方面出现交叉重复。严格执行中央财政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不得跨专项整合资金,不得超出任务清单范围安排资金,资金安排计划通过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调度。
三、聚焦规范操作,强化过程管控。各地要严格筛选项目实施主体,涉及市场主体的要通过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审核申报单位信用情况,严重失信单位不得承担项目。要加强执行监管,及时掌握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妥善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问题。通过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及时据实填报资金执行和绩效完成数据。
四、聚焦政策公平,强化信息公开。各地要通过多种渠道方式宣传解读政策,及时公布本地实施方案或申报通知,确保符合申报条件的主体应知尽知。加强惠农补贴资金发放管理,其中发放到户的补贴情况应在村级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五、聚焦效益提升,强化绩效管理。各地要根据下达的中央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加强绩效管理,及时纠正执行偏差,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项目年度完结后,各地要按规定完成项目总结和绩效自评报告撰写及报送工作。
联系方式:市农业农村局计财处陈艳彬,电话:82289050;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处胡敏,电话:84363086。
附件:1.2024年中央粮油生产保障资金市级实施方案
2.2024年中央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市级实施方案
3.2024年中央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市级实施方案
4.2024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市级实施
方案
5.2024年中央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市级实施方案
6.2024年中央农业防灾减灾资金(动物防疫方向)
市级实施方案
7.2024年中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项目实施方案
(参考格式)
8.2024年中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省农业农村厅、市
农业农村局相关业务对口处室(单位)联系方式表
宿迁市农业农村局 宿迁市财政局
2024年8月1日
(此页无正文)
2024年中央粮油生产保障资金
市级实施方案
根据《2024年中央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省级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小麦“一喷三防”
(一)实施要求:支持各地小麦生产区在小麦生产中后期组织开展以赤霉病防控为重点的穗期病虫防控工作,大力推广丙硫菌唑、氰烯菌酯、氟唑菌酰羟胺、叶菌唑等高效药剂,全面提升高效药剂的应用覆盖面,促进保大穗、增粒重、提单产、降毒素。积极组建农作物病虫害防控应急服务队,全力推动社会化服务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参与小麦穗期“一喷三防”工作,加强作业质效把控,确保6月30日前政策落实到位。
(二)支持对象:地方植保植检机构;生产经营主体、社会化服务组织等。
(三)实施条件:落实小麦“一喷三防”作业。
(四)财政资金补助水平:根据省级下达金额,按2023年各区小麦面积(统计部门数据)占比测算,约补助4.33元/亩。
二、支持扩种油菜
(一)实施要求:支持宿豫区和宿城区扩种油菜,通过开发冬闲田、提高复种指数等多种方式深挖油菜扩面潜力,宿豫区完成0.1万亩扩种任务,宿城区完成0.06万亩扩种任务。大力实施油菜单产提升行动,集成推广高产高油多抗双低油菜品种和绿色高产高效栽培技术,打造高产典型,加快推进油菜生产机械化。具体按照《关于做好2024年轮作、油菜扩种和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推广工作的通知》(苏农便〔2024〕128号)执行。
(二)支持对象:直接承担并完成油菜扩种任务的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
(三)实施条件:落实完成上级下达油菜扩种面积,推广应用高产高油多抗双低油菜品种和绿色高产高效栽培技术,加快推进油菜生产机械化。
(四)财政资金补助水平:根据省级下达金额,按相关地区任务量占比测算,约补助105.6元/亩,相关地区按照利于稳面积、便于操作的原则,确定具体补助标准。
三、推广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
(一)实施要求:继续把推广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放在粮食产能提升行动的重要位置,支持各地落实完成上级下达试点推广目标任务。市辖区任务共2.1万亩,其中宿豫区0.2万亩、宿城区1.2万亩、洋河新区0.7万亩。贯彻农业农村部高油高产大豆推广应用“十百千”行动要求,因地制宜加快推广高油高产大豆品种种植。改进优化技术方案,稳定形成适合当地实际的带状复合种植绿色高效栽培技术,加快适宜种植模式、品种和技术推广应用。具体按照《关于做好2024年轮作、油菜扩种和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推广工作的通知》(苏农便〔2024〕128号)执行。
(二)支持对象:直接承担并完成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推广任务的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
(三)实施条件:落实完成规定推广种植面积任务,种植模式、品种、技术和产量等符合要求。
(四)财政资金补助水平:在中央财政对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推广补助每亩150元基础上,省级财政再给予每亩170元的补助。
四、实施粮油等重点作物绿色高产高效行动
(一)实施要求:支持宿豫区建设小麦单产提升整建制推进县,加快良田、良种、良机、良法、良制“五良”系统集成,持续推进主导品种、主推技术、主力机型“三主”融合,分区域、分要素、分环节抓好耕种管收全过程,辐射带动大面积均衡增产和效益提升。围绕单产提升目标,拓展“三高一低”应用,在全区打造10个千亩方和2个万亩片,辐射带动10万亩以上。具体按照《关于做好2024年部级绿色高产高效行动促进大面积单产提升项目实施的通知》(苏农便〔2024〕158号)执行。
(二)支持对象:宿豫区
(三)实施条件:作物生产代表性强、基础条件好、辐射带动能力强,能够达到单产提升和技术模式推广目标。要求突出规模生产主体,打造样板丰产片。
(四)财政资金补助水平:小麦整建制推进县资金400万元。
附件2
2024年中央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
市级实施方案
根据《2024年中央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省级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一)实施要求:稳定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加大耕地使用情况的核实力度,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不得再给予补贴,对抛荒一年以上的,取消次年补贴资格。用好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加强资金监管,加强补贴发放数据核验和现场抽验,提升补贴发放的规范性、精准性和时效性。严防补贴资金“跑冒滴漏”,对骗取、贪污、挤占、挪用或违规发放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支持对象: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对于“农民拥有承包权的耕地,经营权发生流转的”“村组机动地在二轮承包或土地确权时被确认的耕地,承包给农户或者其他经营主体种植的”“国有农场、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耕地,已发包给农场职工或其他经营主体的”,补贴对象均以协议或合同中明确的补贴资金受益方为准。
(三)实施条件:补贴范围原则上为种地农民拥有承包权的耕地、村组机动地在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或土地确权时被确认的耕地、国有农场和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耕地。补贴计发依据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耕地面积为基础,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尚未结束的可以二轮承包耕地面积为基础,核减应排除的面积作为计发依据。
(四)财政资金补助水平:按照120元/亩标准补助。
具体按照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宿迁市辖区2024年耕地地力建设与利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宿财农〔2024〕7号)执行。
二、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
(一)实施要求:相关地区要及时将建设任务落实到地块,高质量做好项目区规划设计,加快项目评审、立项与批复。市辖区新建任务共0.48万亩,其中宿豫区0.4万亩,宿城区0.08万亩;提升改造任务共5万亩,其中宿豫区1.8万亩,宿城区2.6万亩,湖滨新区0.6万亩。全面提升项目工程建设质量。严格执行质量管理“1+6”制度办法,严把规划设计关、施工建设关和竣工验收关,强化全过程实施监管。加强日常资金监管、检查,加快资金报账拨付进度,保证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稳妥有序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贷款贴息试点,引导加大建设投入。
(二)支持对象:乡镇人民政府。
(三)实施条件:通过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审定。
(四)财政资金补助水平:中央财政新建补助2174元/亩,
改造提升补助1787.5元/亩。取消产粮大县县级配套。
三、实施化肥减量增效
(一)实施要求:在宿豫区、宿城区夯实科学施肥基础性工作,规范开展化肥利用率等田间试验13个,其中宿豫区7个、宿城区6个;开展农户施肥调查320户,宿豫区、宿城区各160户。在宿豫区开展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化肥减量增效“三新”集成推进县建设,集成推广侧深施肥、种肥同播、水肥一体化、无人机施肥、营养诊断精准施肥等新产品、新技术、新机具,加快科学施肥技术落地,提升化肥利用效率,促进化肥减量增效。
(二)支持对象:支持承担化肥减量增效“三新”集成推进任务的新型经营主体,以及配合开展测土配方施肥基础性工作的农户等。
(三)实施条件:承担化肥减量增效“三新”集成推进任务的区域要相对集中连片、辐射带动能力强。施肥情况调查农户、田间试验布点要具有代表性、科学性。
(四)财政资金补助水平:化肥减量增效“三新”集成推进县150万元/个、农户施肥调查50元/户、田间试验0.9万元/个。
四、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
(一)实施要求:宿豫区、宿城区全面开展土壤普查,查清土壤类型及分布规律、土壤资源现状,真实准确掌握土壤质量、性状和利用状况等基础数据,提升土壤资源保护和利用水平。主要支持开展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和部分未利用地的土壤普查、盐碱地详查、土壤生物调查等外业调查采样、内业测试化验、专家指导服务、全程质量控制、数据审核分析与成果形成等工作。宿豫区、宿城区各完成外业调查采样和内业测试化验不少于93个点位。
(二)支持对象:宿豫区、宿城区
(三)实施条件:对县域内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和部分未利用地开展普查。
(四)财政资金补助水平:按调查点位数每个点位补助3000元。
附件3
2024年中央农业产业发展资金
市级实施方案
根据《2024年中央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省级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一)实施要求。着力保障重点机具。聚焦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重点支持高性能播种机、智能高速插秧机、大型智能高端联合收获机械等有助于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农机装备补短板、农业其他领域发展急需机具推广应用。支持开展试点。鼓励探索对参与支持防灾减灾的机具达到一定作业量后给予应用补贴的方式方法。加力推进老旧农机报废更新。在现有相关规定基础上,优先支持引导播种和收获两个关键环节老旧农机报废,提升农机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水平。严格控制累加补贴。中央、省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优先用于上年已录入但尚未兑付及当年已购机申请兑付,并通过补贴办理服务系统兑付体现。补贴资金不能满足兑付需求的地区,均不得实施累加补贴。因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重大战略需要、农业生产急需适用等情况,需要实施累加补贴的,县级须制订本地区累加补贴实施方案,经市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审核报省,由省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联合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后再行实施。禁止以推广补助等奖补名义违规实施农机累加补贴。加快资金兑付进度。优化资金兑付流程,增加结算批次,推进全流程线上办理,提高补贴办理便利性,确保及时兑付。探索建立加快补贴资金兑付新机制。严格落实风险防控。运用全国农机作业指挥调度平台及地方平台,推进补贴机具唯一身份识别和北斗终端及辅助驾驶系统应用,提升违规行为信息化排查能力。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监管工作的意见》(苏农机〔2024〕3号),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和多部门联动,完善省、市、县(区)、乡(镇)四级监管,全流程加强监管。要完善风险防控措施,及时跟进政策实施情况,切实防止出现骗补等违规情形,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支持对象: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三)实施条件:按照省印发的相关文件实施。
(四)财政资金补助水平:中央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各地按照省公布的江苏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额一览表执行。
二、加快推进农业产业融合发展
(一)建设优势特色产业集群。
1. 实施要求:支持宿城区符合条件的生猪产业集群项目主体围绕规模生产基地标准化、商品化水平提升,农产品生产和初加工、精深加工协同发展,全产业链数字化和技术标准体系完善,仓储冷链物流、产地加工设施、市场品牌体系和公共服务平台打造,培育和壮大经营主体、服务主体以及产业化联合体等方面开展建设。项目实施主体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开展建设。
2. 支持对象:经营主体、科研院所及农业农村技术服务部门。
3. 实施条件:获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批准承担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项目。
4. 财政资金补助水平:按照批复的建设方案补助。
(二)建设农业产业强镇。
1. 实施要求:支持获批乡镇宿豫区大兴镇(2021年获批)和湖滨新区皂河镇(2022年获批)辖区内市场主体开展农业产业强镇建设。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当地主导产业关键领域、薄弱环节发展。支持乡镇着力提升种养基地、加工物流等设施装备水平,培强主导产业经营主体,促进主导产业转型升级、做大变强。
2. 支持对象:承担农业产业强镇建设任务的乡镇辖区内从事乡村产业发展的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市场主体。
3. 实施条件:获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批准承担农业产业强镇建设项目。
4. 财政资金补助水平:21年度和22年度二期700万元/乡镇。
附件4
2024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
市级实施方案
根据《2024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省级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能力
(一)实施粮油规模种植主体单产提升行动。
1. 实施要求:聚焦大豆、玉米、油菜、小麦、水稻等主要粮油作物,依托规模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挥关键引领带动作用,提高关键技术模式到位率和覆盖面。中央财政对落实关键技术措施、实现单产提升目标主体予以适当奖补。具体按照《关于印发2024年粮油规模种植主体单产提升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农便〔2024〕151号)执行。
2. 支持对象:从事粮油规模种植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3. 实施条件:粮油种植主体具备一定面积规模,落实单产提升关键技术、实现单产提升目标。
4. 财政资金补助水平:根据上级下达资金总额按照各地2023年粮油面积测算下达资金。各地具体研究确定补贴作物、补贴规模和补贴标准,单个主体设置奖补上限。
(二)实施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贷款贴息试点。
1. 实施要求:对符合贴息条件的现代设施农业建设主体当年贷款予以补贴,有效发挥财政支农资金撬动作用,引导更多金融和社会资本按市场化原则投向现代设施农业建设。各地要建立健全现代设施农业项目库,与银行、担保等金融机构建立信息共享工作对接机制。要全面加强全流程监管,强化项目督促调度,规范台账登记,防范化解各类风险,严防虚报申领等违法违规行为。各地于每年12月10日前分行业报贴息申请至市农业农村局对口业务处室,市农业农村局于每年12月20日前汇总各地贴息申请并分行业报省厅相关业务处室备案后实施。具体按照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转发省农业农村厅 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宿农计〔2023〕18号)执行。
2. 支持对象:各地从事设施农业生产的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各类农业经营主体。
3. 实施条件:符合《全国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规划(2023-2030年)》和《江苏省现代设施农业建设引领示范行动实施方案(2023-2030年)》要求,贷款用途为现代设施农业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建设或相关固定资产设备购置等,包括新建和改造升级;总投资500万元(含)以上,并纳入“省农业农村重大项目管理系统”监测;农村一二三产融合项目中现代设施农业建设内容的贷款,连片实施、涉及多个主体的项目可打捆打包申请补贴。
4. 财政资金补助水平:对符合贴息条件的现代设施农业建设当年贷款予以不超过2%标准补贴,且建设主体当年获得的贷款贴息比例不得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70%,具体贴息标准依据年度相关省级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安排确定。单户主体最高贴息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年,贴息年限与建设期限一致且最长不超过3年,建设期限不足一年的按实际建设起止日期计算贴息金额。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40%,省级财政安排60%。已获得各级各类财政支持资金,且超过总投资30%的,不再享受现代设施农业贷款贴息政策。
(三)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质强基增能。
1. 实施要求。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夯实组织基础、提升运营质量、强化服务带动能力。支持农民合作社6个以上,其中宿豫区、宿城区分别不少于3个;支持家庭农场8个以上,其中宿豫区、宿城区分别不少于4个。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利用信息化工具提升组织运行规范化水平。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服务供给。2024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专项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其他”项资金,可直接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建设,或通过其他方式为培育发展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提供辅导与服务。
2. 支持对象:农民合作社培育和家庭农场培育支持对象为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其他)支持对象为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涉农服务组织及农业农村部门等。
3. 实施条件:
(1)农民合作社培育实施条件为符合条件的单体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等主体.
(2)家庭农场培育实施条件为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家庭农场服务联盟。
(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其他)实施条件为支持符合条件的单体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家庭农场等发展;支持有意愿、有实力的农民合作社联合社、联合会、涉农服务企业或者社会组织等,按照有关要求承建运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服务中心;支持农业农村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培育发展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服务。
4. 财政资金补助水平:
(1)支持农民合作社培育每个主体补助20万元左右.
(2)支持单体家庭农场、家庭农场服务联盟等主体,每个主体9万元左右。
(3)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其他):单体农民合作社项目20万元左右,单体家庭农场项目9万元左右;纳入农业高质量发展“四个一”建设工程的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项目,集体领办的综合合作型合作社以及以家庭农场为主要成员的规模合作型合作社项目,50万元左右/个;创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服务中心,80万元左右/个。
一般情况下,申报主体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总投资的30%。对于从事绿色生态农业、产业融合发展、跨区域联合发展及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办及在带动小农户增收、促进乡村振兴方面作用明显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适当提高财政补助比例。政府购买服务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建设等公共服务类项目可不需要额外配套。
二、强化高素质农民培育
(一)实施要求:重点实施粮油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培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产业发展提升培育、农民综合素质素养提升整村推进等专项行动,提升高素质农民技术技能水平、产业发展能力和综合素质素养。开展高素质农民学用贯通培育试点,鼓励地方创新培育理念、组织方式、合作机制,探索教育培训和就业创业学用结合双向培育等模式。
(二)支持对象:江苏农民培训学院。
(三)实施条件:具备《高素质农民培育规范》规定的教学、实践、管理和跟踪指导条件,按照省级任务分解,开展经营管理型、专业生产型、技能服务型高素质农民培育。
(四)财政资金补助水平:经营管理型高素质农民培育补助标准4500元/人、专业生产型和技能服务型高素质农民培育补助标准2250元/人。
三、推进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
(一)实施要求:强化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公益性服务功能,开展农技人员业务培训,加强农技推广信息化服务,培育“新农人”等新型农业科技主体,持续提升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服务效能。围绕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遴选一批主导品种主推技术,着力推广全国重大引领性技术,集成组装一批技术解决方案。培育科技示范主体不低于799户,其中宿豫区400户、宿城区399户;培育基层农技人员不低于93人,其中宿豫区46人、宿城区47人;建设农业科技示范展示基地数量不低于4个,宿豫区、宿城区各2个;农业主推技术到位率不低于95%。
(二)支持对象:宿豫区、宿城区。
(三)财政资金补助水平:科技示范主体555元/户,基层农技人员培训3000元/人,农业科技示范展示基地20万元/个。
附件5
2024年中央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
市级实施方案
根据《2024年中央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省级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推进地膜科学使用回收
(一)实施要求:因地制宜推广厚度超过0.015毫米及以上的高强度地膜,从源头上保障地膜可回收。共推广1.5万亩,其中宿豫区0.25万亩、宿城区1.25万亩。因地制宜推广传统PE地膜减量替代技术,健全科学高效回收(处置)体系,规范建立地膜使用回收台账,强化农膜残留监测,加快构建废旧地膜污染治理长效机制,有效提高地膜科学使用回收水平。各地项目实施方案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查,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后实施。
(二)支持对象:用膜主体。
(三)实施条件:推广应用加厚高强度地膜。
(四)财政资金补助水平:30元/亩。
附件6
2024年中央农业防灾减灾资金
(动物防疫方向)市级实施方案
根据《2024年中央农业防灾减灾资金(动物防疫方向)省级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总体按照《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动物防疫方向)项目实施方案》(农计财发〔2023〕4号附件6)实施,强化重大动物疫病和重点人畜共患病防控。
一、实施强制免疫补助。
(一)实施要求:依据2024年各区养殖量和养殖规模测算,地方可统筹用于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采购、储存、注射及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疫病监测和净化、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工作,对推进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购买动物防疫服务等予以补助。
(二)支持对象:实施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的主体。
(三)实施条件:按照《江苏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和《2024年江苏省动物疫病免疫技术指南》规定,开展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四)财政资金补助水平: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完善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耳标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农便〔2024〕95号),强制免疫疫苗、耳标7月1日前采购的,按照省农业农村厅政府采购价格结算;7月1日起由各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及时组织采购,按照实际采购数量结算。“先打后补”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区根据当地畜禽养殖数量、财政状况、免疫计划和当地招标采购价格等实际情况确定执行。
二、实施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
(一)实施要求: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对承担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任务的实施者给予补贴,中央补助资金根据省下达资金量及各区2023年度病死猪头数测算分配,不足部分将在省级资金中补齐。中央补助资金不得用于重大动物疫病扑杀畜禽、屠宰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各地要按照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统筹好各级财政相关资金,及时足额安排资金,及时兑付补助资金。
(二)支持对象:承担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任务的实施者。
(三)实施条件:开展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收集处理工作。
(四)财政资金补助水平:依据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苏农牧〔2020〕27号)和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关于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的通知》(宿农牧〔2020〕32号)执行,50公分以上病死猪各级财政合计补助80元/头,50公分以下补助50元/头。
附件7
2024年中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
项目实施方案(参考格式)
专项名称:
工作任务名称: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如进行了项目储备,填写储备编号)
承担单位名称(盖章):
主管部门: 农业农村部门(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一、实施范围
明确项目实施的区域范围或地点,地点要细化到县、乡、村。
二、实施内容
分项描述项目主要实施内容。
(一)
(二)
三、经费预算
(一)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入)资金 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万元,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万元,市县财政补助资金 万元,实施单位自筹资金 万元。
(二)明细预算。(设施设备较多的须另附详细清单表)
单位:万元
实施内容 |
资 金 来 源 |
||||
合 计 |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
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
市县财政补助资金 |
实施单位 自筹资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四、实施进度
本项目实施期限为 个月,时间自 年 月起至 年 月止,实施进度安排如下:
(一)
(二)
.......
注:除有文件明确规定外,原则上项目实施周期为项目立项计划下达之日起1年。
五、绩效目标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具体指标名称) |
指标值 |
|
1 |
产出指标 |
数量指标 |
|
|
2 |
质量指标 |
|
|
|
3 |
时效指标 |
|
|
|
4 |
成本指标 |
|
|
|
5 |
效益指标 |
社会效益指标 |
|
|
6 |
经济效益指标 |
|
|
|
7 |
生态效益指标 |
|
|
|
8 |
可持续影响指标 |
|
|
|
9 |
满意度指标 |
满意度指标 |
|
|
六、组织管理
(一)项目组成员
姓名 |
工作单位 |
职务 |
联系方式 |
|
|
|
|
|
|
|
|
|
|
|
|
(二)项目联系人
姓名 |
工作单位 |
职务 |
联系方式 |
|
|
|
|
(三)管理责任人(主管部门领导)
姓名 |
工作单位 |
职务 |
联系方式 |
|
|
|
|
附件8
2024年中央农业相关专项转移支付省、市农业农村部门相关业务对口处室联系方式表
专项名称 |
支持 方向 |
政策名称 |
省厅相关业务对口处室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市局相关业务 对口处室(单位)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一、粮油生产保障专项 |
实施小麦“一喷三防”补助 |
种植业处 |
吴佳文 |
025-86263830 |
市农技中心植保站 |
张明 |
82288038 |
|
支持扩种油菜 |
种植业处 |
王 琛 |
025-86263422 |
种植业管理处 |
张志伟 |
82289065 |
||
推广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 |
种植业处 |
王 琛 |
025-86263422 |
种植业管理处 |
张志伟 |
82289065 |
||
实施粮油等重点作物绿色高产高效行动 |
种植业处 |
王 琛 |
025-86263422 |
种植业管理处 |
张志伟 |
82289065 |
||
二、耕地建设与利用专项 |
高标准农田建设 |
农田建设处 |
耿 晟 |
025-86263293 |
农田建设处 |
张茂兵 |
82289072 |
|
推进耕地质量提升 |
推进化肥减量增效 |
种植业处 |
仇美华 |
025-86263734 |
市农技中心土肥站 |
赵海侠 |
81180716 |
|
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 |
耕地质量处 |
韦 飞 |
025-86263787 |
市农技中心土肥站 |
赵海侠 |
81180716 |
||
三、农业产业发展专项 |
实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 |
农机行发处 |
黄延珺 |
025-86263046 |
农机行发处 |
王 健 |
82289100 |
|
加快推进农业产业融合发展 |
产业强镇 |
乡村产业处 |
卢朝晖 |
025-86263743 |
乡村产业发展处 |
吉 春 |
82289062 |
|
产业集群(牵头) |
乡村产业处 |
殷 明 |
025-86263731 |
乡村产业发展处 |
吉 春 |
82289062 |
||
产业集群(生猪) |
乡村产业处 |
|
|
畜牧兽医站 |
仲向前 |
82288036 |
||
产业集群(稻米) |
乡村产业处 |
|
|
市农技中心推广站 |
张永辉 |
82288031 |
||
四、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专项 |
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 |
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能力(家庭农场) |
合作经济处 |
王 琨 |
025-86263024 |
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 |
许 鹏 |
82289068 |
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能力(农民合作社) |
合作经济处 |
潘 刚 |
025-86263045 |
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 |
许 鹏 |
82289068 |
||
其他 |
合作经济处 |
王 琨 |
025-86263024 |
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 |
许 鹏 |
82289068 |
||
实施粮油规模种植主体单产提升行动 |
种植业处 |
刘璐璐 |
025-86263422 |
种植业管理处 |
张志伟 |
82289065 |
||
强化高素质农民培育 |
强化高素质农民培育 |
科教处 (省农培站) |
崔艳梅 |
025-86263816 |
科技教育处 |
王雅倩 |
82289058 |
|
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项目 |
省供销合作总社发展规划处 |
权照阳 |
025-83459211 |
—— |
|
|
||
推进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 |
科教处 |
吴 洁 |
025-86263814 |
科技教育处 |
王雅倩 |
82289058 |
||
五、农业生态资源保护专项 |
推进地膜科学使用回收 |
科教处(省农技推广总站) |
夏冬健 |
025-86263331 |
市农技中心蚕桑站 |
高学双 |
82288037 |
|
六、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专项(动物防疫方向) |
强制免疫补助 |
兽医局 |
汪 澄 |
025-86263942 |
畜牧兽医管理处 |
李 昂 |
82289055 |
|
疫控中心 |
魏若瑶 |
025-86263455 |
市畜牧兽医站 |
张文成 |
82288036 |
|||
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 |
兽医局 |
汪 澄 |
025-86263942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陈 磊 |
82289121 |
||
动卫所 |
邹新海 |
025-8626335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