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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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关于印发宿迁市农业农村系统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及柔性执法配套法律文书的通知》的文件解读
索引号 014319784/2022-00103 分类 政策解读   农业、畜牧业、渔业    其他
发布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 公开日期 2022-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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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印发宿迁市农业农村系统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及柔性执法配套法律文书的通知》的文件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探索包容审慎的监管方式,切实打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台了《关于印发〈全面推行柔性执法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宿依法办〔202114号),要求行政执法机关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积极推行柔性执法。对违法行为查处,积极采取指导、建议、提醒、劝告等非强制性方法,努力通过教育引导等方式,树立良好执法形象。将柔性执法理念和执法手段予以法治化、制度化、固定化,形成行之有效的行政执法体系。据此,市农业农村局印发了《关于印发宿迁市农业农村系统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及柔性执法配套法律文书的通知宿农法〔2022〕7号,目的在于推进农业农村系统包容审慎柔性执法

二、主要内容

1.制定《宿迁市农业农村系统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对28种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采取指导、建议、提醒、劝告等非强制性方法予以教育引导,不予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4)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5)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等。

2.制定《宿迁市农业农村系统涉企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对120种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从轻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等。

3.制定宿迁市农业农村系统柔性执法配套法律文书。包含行政辅导、行政建议、行政提示、行政告诫、行政约谈、行政回访等11种柔性执法配套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