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的意义是什么?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利。它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客观存在的,由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
自由裁量权过大会在一定程度上破坏行政执法的可预见性,也为“权力寻租”留下了隐患。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可以合理地压缩农业农村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空间,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止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的发生,从而确保农业执法机构公平、公正、合理实施农业行政处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本次修订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本次修订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及近年来新修订的《种子法》《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涉农法律法规和规章。本次修订的裁量基准共覆盖种植、畜牧、渔政、农机四大执法领域323项行政处罚事项,涉及《种子法》等法律、法规、规章67部。
三、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修订的主要原则有哪些
本次修订主要遵从以下原则:
1.依据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社会危害性、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将对应的违法行为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等情形。
2.法定的处罚标准涉及罚款的,裁量阶次按照罚款的幅度范围原则上划分为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3个档次。罚款的数额按照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规定的标准确定:
(1)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
(2)只规定了最高罚款数额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六十以下确定,从重处罚应高于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六十;
(3)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倍数和最高罚款倍数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低罚款倍数和最高罚款倍数的中间倍数,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倍数;
(4)只规定最高罚款倍数未规定最低罚款倍数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倍数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倍数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六十以下确定,从重处罚应高于最高罚款倍数的百分之六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