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农业农村局

政府信息公开

名称 关于印发宿迁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及其应用规则的通知
索引号 014319784/2022-00359 分类 政策文件   农业、畜牧业、渔业    通知
发布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 公开日期 2022-10-21
文号 宿农规〔2022〕1号 关键词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文件下载 《宿迁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xls
时效 有效

关于印发宿迁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及其应用规则的通知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局各有关处室(单位):

为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确保农业执法机构公平、公正、合理实施农业行政处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宿迁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以下简称《指导基准》)和《宿迁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应用规则》。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局各有关处室(单位)要在全面调查、准确认定违法行为及违法事实的基础上,对照《指导基准》及其应用规则实施行政处罚。

      二、各县(区)可结合实际,参照《指导基准》制定完善本地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经公布后实施。

本《指导基准》自2022121日起施行。

附件:1.宿迁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

2.宿迁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应用规则

       

                           宿迁市农业农村局

20221021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2

宿迁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

基准应用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合法、合理、适当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公开、公平、公正执法,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宿迁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以下简称《指导基准》)。

第二条本《指导基准》所指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给予何种处罚幅度的选择决定权。

第三条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遵循处罚法定原则,不得超越法定的范围和幅度。

第四条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使违法行为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与其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等相当;应当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对违法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违法行

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五条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从轻情节的,应当在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内按最高档次实施处罚。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在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内按最低档次实施处罚。同时具有从重和从轻情节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主要情节确定对应的处罚幅度,综合考虑后实施处罚。

第六条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规则作出行政处罚时,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依据适用原则,并注意行政处罚案件与刑事、治安案件的区分,及时移交不属于农业农村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有关刑事、治安案件。

第七条按照《指导基准》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仍有其他一定处罚幅度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原则并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执行,对于使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幅度内其他额度的,要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基本做到裁量理由合理、得当。

第八条按照行政相对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等轻重程度,可划分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

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已经规定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优先适用。

第十条对同一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认定违法事实和适用行政处罚的依据,应当适用同一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具体实体法中概括性规定构成犯罪的,按照行刑衔接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本《指导基准》相关条款中以上”“以下” “以内”“届满,包括本数;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对于《指导基准》中涉及到数值已经用括弧特别注明的以注明的为准,若括弧内注明内容出现与法律不一致的,遵照法律要求的内容执行。

第十三条制定本《指导基准》的目的是为了统一自由裁量标准,对于法律法规规章中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等固定的处罚内容,在处罚幅度中没有表述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遵照处罚依据中相应的法条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指导基准》由宿迁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在部、省未出台相关指导基准前,供执法人员参照执行,在部、省相关指导基准出台后,按部、省规定执行